國家稅務總局近日修訂并公布了《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修訂后的《辦法》建立起稅務行政相對人權利和利益影響評估機制。
據悉,《辦法》共6章50條,對稅收規范性文件的制定規則、制定程序、備案審查、文件清理等方面做了修訂和完善,進一步確保各級稅務機關稅收執法依據的合法、規范和統一。
對于稅務行政相對人權利和利益影響評估機制,國家行政學院教授許正中表示,“這是稅務機關結合新立法法精神,全面落實推進依法治稅對稅務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保護的要求,也是規范、統一稅務機關行政行為執行標準、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的有效探索”。
《辦法》規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對納稅人權利和義務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稅收規范性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文件外,起草部門應當采取書面、網上征求意見,或者召開座談會、論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公眾意見。在審查環節實行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明確“對是否違法、違規減損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利和利益,或者違法、違規增加其義務”進行合法性審查,進一步保護納稅人權益。
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有關負責人介紹,此次修訂按照國務院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要求,通過制度性安排排除稅收規范性文件出現妨礙統一市場建立和市場公平競爭的規定,從稅收角度為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環境提供堅實的制度保障。
針對“政策執行存在差異”問題,《辦法》依據“誰制定,誰解釋”原則,增加了制定機關進行解釋的具體情形,避免規范性文件理解和執行產生歧義;針對“基層不按規定形式制發規范性文件”問題,《辦法》進一步明確稅收規范性文件應當以公告形式發布,未以公告形式發布的不得作為稅務機關執法依據;針對“規范性文件施行時間不夠靈活”問題,《辦法》在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的一般原則基礎上,明確特定情形下可以不受30日后施行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