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支持新疆紡織服裝等勞動密集型產業發展促進就業政策要求,貫徹落實自治區黨委十屆十次全會和自治區推進新型工業化暨高質量建設“八大產業集群”大會精神,加快發展新質生產力,推動延鏈補鏈強鏈,扎實推進自治區棉花和紡織服裝產業集群高質量發展,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調整優化自治區棉花及紡織服裝產業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出疆棉運費補貼
自2024年9月1日起,將棉花出疆運費補貼標準從現行的300元/噸下調為200元/噸。
二、紡織產品出疆運費補貼
(一)棉紗及棉與其他纖維的各類混紡紗產品:南疆地區(含南疆五地州,下同)紡織企業生產并銷售的產品40支以下600元/噸、40支以上(含40支)紗線640元/噸。其他地區紡織企業生產并銷售的產品:40支以下500元/噸,40支以上(含40支)540元/噸。
(二)不含棉纖維的地產粘膠紗、毛紗、麻紗、地毯紗、聚酯紗(含包覆紗,不包括聚酯長絲)、桑蠶絲等各類純紡或混紡紗線:南疆地區紡織企業生產并銷售的產品補貼560元/噸。其他地區紡織企業生產并銷售的產品補貼460元/噸。
(三)織布類產品(包括梭織、針織本色坯布、染色布等):紡織企業利用新疆地產棉紗、粘膠和聚酯產品等生產的織布類產品(包括梭織、針織本色坯布、染色布等)補貼900元/噸,利用超過50%以上的非地產紗線生產的織布類產品(包括梭織、針織本色還布染色布等)補貼500元/噸。
三、地產聚酯纖維原料使用補貼
對使用地產聚酯纖維長絲、短纖在疆內就地轉化為織布類產品(包括梭織、針織本色坯布、染色布等)的紡織企業,給予100元/噸的地產化纖原料使用補貼。
四、服裝等產品銷售和設計補貼
(一)服裝、家紡、針織、產業用紡織品(不包含繩、索、帶、塑料編織袋、編織袋等)、服裝配件等終端產品生產企業按企業同期實現銷售額的6%予以補貼。
(二)對承接疆內外訂單代加工,收取加工費的服裝、家紡、針織等終端產品生產企業,按南疆地區企業實際獲取加工費的10%給予補貼。對其他地區的上述企業,按獲取加工費的8%予以補貼。
(三)支持園區、產業集群、企業建設或聯合建設服裝、家紡設計中心或數字化設計平臺,按設備和軟件等投入給予30%、最高1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對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定為紡織服裝創意設計園區(平臺)的給予最高100萬元獎勵。對自治區組團參加亞歐博覽會、國內外服裝展會及宣傳新疆服裝品牌等活動予以支持。
五、企業生產用電補貼
紡織服裝生產企業到戶綜合電價0.38元/千瓦時為基準,以用戶實際用電價格0.33元/千瓦時為起點,財政對差額電價部分0.05元/千瓦時給予補貼。
六、一次性新增就業補貼
(一)對紡織服裝生產企業:吸納職工穩定就業一年以上的,按照當年新入職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給予一次性新增就業補貼,月平均工資在2000-3000元(不含3000元),按照每人3000元標準給予補貼,月平均工資3000元以上(含3000元),按照每人4000元標準給予補貼,月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不予補貼。2023年1月1日以來,企業吸納職工穩定就業滿1年的,按照此政策一次性補足差額部分。
(二)對新招錄新疆籍職工:在紡織服裝生產企業穩定就業一年以上的,從第二年開始,每穩定就業一個月,每月給予100元的補貼;從第三年開始,每穩定就業一個月,每月給予200元的補貼補貼至個人,補貼期限為2年。
七、社會保險補貼
對新招錄職工的紡織服裝生產企業,按照企業為新招錄職工企業實際繳納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之和給予100%補貼。對新招錄職工,按照個人實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之和的50%給予補貼。社會保險補貼期限為勞動合同實際履行期限,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
八、企業職工培訓補貼
紡織服裝生產企業招錄職工,開展崗前培訓,按每人2400元給予補貼;在崗職工開展崗位技能提升培訓和中國特色企業新型學徒制培訓,按照新疆現行培訓政策執行。
九、人才引進補貼
對南疆紡織服裝生產企業,按照每50名職工1個名額的比例享受人才引進補貼,補貼標準每人每年5萬元,補貼年限為3年。按照上一年度企業在崗職工平均人數核定人才引進名額。
十、企業貸款貼息
按照紡織服裝生產企業流動資金實際貸款利率(最高按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上浮20%)的50%給予貼息,每家企業每年不超過2000萬元。具體補貼對象和條件按照自治區棉花辦統一安排、由自治區和兵團工信等部門根據產業發展需要一年一定。
十一、紡織印染補貼
(一)無水少水等新型印染技術投資補貼:
對采用《國家產業結構指導目錄(2024年本)》中鼓勵類的印染工藝、國家鼓勵的工業節水工藝、技術和裝備目錄(2023年)》中推廣應用的無水少水印染新技術、新工藝、新建鹽回收及預處理設施并符合自治區“十四五”紡織服裝產業發展規劃的紡織印染企業,污水處理各項指標符合國家和自治區相關排放要求,按照企業實際投資額的40%進行補貼,最高補貼不超過1000萬元。
(二)印染投資項目專項補貼:
對符合自治區“十四五”紡織服裝產業發展規劃的紡織印染企業,按照國家《印染行業規范條件(2023版)》規范條件要求,實施技術改造并通過國家印染規范公告以及新建印花項目,按企業實際投資額的30%進行補貼,最高補貼金額不超過800萬元。
(三)印染專項補貼:
對紡織印染企業,水重復利用率達到45%以上、且廢水和鹽排放達標,按企業實際印染廢水排放量給予每噸3元的水質軟化、預處理和除鹽處理補貼。為提高印染產品疆內使用率,促進產業鏈延伸,服務地方產業發展需求。2024年印染產品未達到疆內使用率50%、2025年未達到70%的紡織印染企業,水質軟化、預處理和除鹽處理費用補貼標準予以減半補貼。
(四)印染污水處理廠運營補貼:
對自治區“十四五”紡織服裝產業規劃中確定的污水處理廠接受來自紡織服裝企業印染污水處理后達到國家和自治區規定排放標準的,每噸補貼1.8元,對每個污水處理廠的印染污水達標處理補助以每日5萬噸為上限。
十二、取消紡織服裝信貸風險補償基金
十三、其他
在新疆境內依法登記注冊、納稅,并在自治區備案、獨立核算的,正式在冊職工在20人以上(含20人)的紡織服裝生產企業可享受上述第二項到第十一項政策。
本通知確定的政策措施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實施,期間可根據執行情況適時修訂,F行自治區紡織服裝產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與本通知內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自治區財政廳根據本通知內容牽頭制訂紡織服裝產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具體組織實施。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參照執行。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