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此外,根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第十七條,按日連續處罰的計罰日數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送達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復查發現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為之日止。再次復查仍拒不改正的,處罰日數累計執行。
環保部門據此對該公司實施按日連續處罰:原處罰金額11396元,自5月8日起至6月4日共計28日,按日連續處罰金額為319088元。同時,再次下發“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該公司整改違法排污行為。
最終,該公司進行了整改,環保部門經現場復查取水樣監測,達到了排放標準,于當年8月19日進行了結案。
環保部門提醒,根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規定,以下環境違法行為,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將面臨按日連續處罰: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排放法律、法規規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違法傾倒危險廢物的;其他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