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面對突如其來的新冠肺炎疫情,疫情防控物資供不應求,網絡交易數量激增,個別不良商家借機通過發布虛假廣告銷售相關防護物資,發“疫情財”。期間,市市場監管局不斷加強監管執法,依法對相關違法行為予以嚴懲,立案查處23宗。其中,東坑鎮某公司(下稱當事人)在其開設的網店上發布虛假廣告被立案查處就是一個典型案例。
據調查,當事人在口罩銷售網頁發布“99.97%過濾率”“特邀國務院環保專家”“醫用滅菌級”“防流感”“防病菌防毒”“對于0.1微米和0.3微米的有效率達到99.7%”“超長使用壽命5000小時”等19種未經證實的虛假廣告用語。
相關廣告內容屬于《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虛假廣告情形,當事人違法時間特殊,性質惡劣,影響面廣,情節嚴重。近日,案件經過周密調查取證,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發布虛假違法廣告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予以罰款170萬元的重罰,這是疫情發生以來我省處罰力度最大的一宗廣告案件。
市場監管局在此呼吁商家,在日常經營中,要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和商業道德,強化廣告審查,公平參與市場競爭,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法律法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尤其在特殊時期,商家更應主動承擔社會責任,營造良好的疫情防控物資市場環境。若心存僥幸,為貪圖一時利益,“發疫情財”、蹭疫情熱點,觸碰廣告底線,必將付出沉重的代價。
社會各界如發現違法廣告及商業營銷宣傳行為,請撥打12345、12315熱線舉報。
法律知識點
《廣告法》第四條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廣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
(一)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
(三)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作證明材料的
(四)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的
(五)以虛假或者引人 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其他情形。
《廣告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醫療機構有前款規定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除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吊銷診療科目或者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代理、發布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并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有關部門暫停廣告發布業務、吊銷營業執照。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有本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