泳衣尺碼不合適去退貨,商家卻以泳衣“有異味”為由拒絕。經倉山區工商局調解,商家同意為陳女士換貨。
13日,陳女士在倉山區舊學生街附近的山木內衣店購買了一款標價117元的分體式泳衣。回家試穿后,她發現泳衣尺碼小了,于是返回該店要求換貨,沒想到店員卻說,泳衣已經被穿過,有“異味”,會影響再次銷售,因此拒絕為陳女士退換。“這件泳裝我只上身試了一下,怎么就有異味了”對于店員的說法,陳女士不能接受。雙方交涉無果,陳女士向倉山區工商局投訴。
工商人員介入調解。商家辯稱,泳衣具有特殊性,顧客試穿后不合適就來退換,會影響再次銷售。工商人員認為,免責必須具有法定的理由,特殊商品也是商品,不能因為具有特殊性就不論何種情況一概免責。最終,商家同意為陳女士更換泳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