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8日,浙江龍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龍盛”)發布公告稱,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浙江科永化工有限公司、上?迫A染料工業有限公司分別于2015年9月、10月收到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下稱“上海高院”)郵寄的《民事起訴狀》【案號(2015)滬高民三(知)初字第2號】,原告亨斯邁先進材料(瑞士)有限公司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提出以下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對原告“偶氮染料及制備方法與用途”專利的侵權行為,包括停止生產、銷售、許諾銷售被控侵權產品;
2、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2.3億元;
3、判令被告承擔案件的所有訴訟費用以及原告為制止被告侵權行為而支出的律師費、公證費、鑒定費等合理費用共計人民幣100萬元。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出具《民事判決書》【(2015)滬高民三(知)初字第2號】,判決的主要內容如下:
1、被告浙江龍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科永化工有限公司、上?迫A染料工業有限公司、北京德律豐科技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對原告亨斯邁先進材料(瑞士)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偶氮染料及制備方法與用途”發明專利權(專利號為ZL00106403.7)的侵害;
2、被告浙江龍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科永化工有限公司、上?迫A染料工業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連帶賠償原告亨斯邁先進材料(瑞士)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1,400萬元;
3、被告浙江龍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科永化工有限公司、上?迫A染料工業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連帶賠償原告亨斯邁先進材料(瑞士)有限公司為制止侵權行為支出的合理費用人民幣30萬元;
4、駁回原告亨斯邁先進材料(瑞士)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被告浙江龍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科永化工有限公司、上海科華染料工業有限公司共同承擔案件受理費635,444元以及司法鑒定費88萬元。
如不服本判決,原告亨斯邁先進材料(瑞士)有限公司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被告浙江龍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科永化工有限公司、上海科華染料工業有限公司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浙江龍盛表示,本次訴訟涉及的金額占公司當期資產、利潤的比例非常低;同時,公司及下屬控股子公司早已不再生產和銷售相關爭議產品,因此本次判決對公司正常生產經營不會產生影響。公司將委托代理律師,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上訴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早在2016年1月,亨斯邁公司紡織染化部就宣布,其已對浙江龍盛及其子公司——浙江科永化工有限公司和上海科華染料工業有限公司提起訴訟,這幾家公司生產和銷售某黑色染料的行為涉嫌侵犯了亨斯邁公司第ZL00106403.7號中國專利的專利權。亨斯邁公司提出了2.31 億元人民幣的損害賠償請求,并要求頒發停止后續侵權的禁止令。本案起訴至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之后,龍盛公司、科永公司和科華公司分別提起了管轄權異議但均已被駁回。
據悉,亨斯邁集團是一家全球性特殊及特種化學品制造和銷售企業,在全球30多個國家和地區運營超過75個生產、研發和經營機構,2017年營業收入超過80億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