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某印染企業,不在治污上下真功夫,反而動起歪腦筋,不僅在回用池與外排池底部之間設置了閥門,還通過人為干擾自動監控采樣企圖實現數據達標。
01 案例回顧
2021年7月30日晚,紹興市生態環境局越城分局執法人員收到在線監控視頻線索,立即對位于袍江新區紹興某印染有限公司進行夜間突擊檢查。
現場檢查時發現,該企業私自將在線監控房內COD和總氮檢測儀取樣管分別接入到事先準備好的裝有廢水的塑料瓶中,以確保廢水在線監控數據達標。執法人員當即對該企業污水處理情況進行檢查并采取水樣,同時對該企業相關人員開展調查詢問。
據相關涉事人員交代,該企業7月28日壓泥機損壞,為防止污水帶泥導致外排廢水數據超標,該企業員工于7月28日開始,每天傍晚5點多私自將在線監控房采樣管接入已備好的裝有達標廢水的礦泉水瓶中,確保在線數據達標,并于第二天早上8點多再將在線監控房恢復原狀。目前相關證據均已固定,該企業在線監控房管理人員王某與污水主管宋某已承認操作事實。
同時,經調查發現,該企業印花回用池底部設立的回用管與外排池底部設立的外排管中間設有閥門,當打開該閥門時,印花回用池內廢水可通過外排管網外排。
根據水樣監測報告顯示,當時該企業污水外排池采取的水樣數據COD為321mg/L,總氮21.9 mg/L,氨氮4.02 mg/L。根據《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4287-2012的排放標準為COD為500mg/L,總氮30 mg/L,氨氮20 mg/L,該外排池水樣數據均達標,但印花回用池(可回用也可外排)水樣數據COD為307mg/L,總氮191 mg/L,氨氮164 mg/L。
根據在線流量查詢,7月28日18時至7月29日8時的廢水外排量為823m3;7月29日18時至7月30日8時的廢水外排量為1184 m3;7月30日18時至20時的廢水外排量為110 m3。
02 案情進展
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第八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七項,當地生態環境部門于8月6日將該案件移送公安部門,公安部門已受理立案開展下一步偵查。
03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九條 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第三項 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