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7日,陳女士花2597元在絲綢公司購買了三件女裝,其吊牌上顯示里料成分為100%聚酯纖維。2015年7月24日,山東省紡織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就涉訴商品中的一件連衣裙出具編號為2015F07374的《檢驗報告》,載明“里料纖維含量”檢驗結果為“聚酯纖維96.1%氨綸3.9%”,“評定”為“不合格”,“檢驗及判定依據”為FZ/T81004-2012;同日,該檢驗測試中心就涉訴商品中另兩件連衣裙出具編號為2015F07375的《檢驗報告》,載明“里料纖維含量”檢驗結果為“聚酯纖維96.0%氨綸4.0%”,“評定”為“不合格”,“檢驗及判定依據”為FZ/T81004-2012。
陳女士起訴至一審法院稱,絲綢公司所銷售服裝的實際成分與標簽標示成分不符,構成欺詐,故要求絲綢公司退還陳女士購物款2597元,賠償7791元經濟損失,承擔訴訟費。絲綢公司認可涉案產品標簽標示的成分與實際含量不符,但主張涉訴商品標注成分為低檔面料,實際成分卻是高檔面料,在面料質量上,實際成分優于標注成分,在原料價格、市場售價上,實際成分均高于標注成分。絲綢公司的銷售行為不構成欺詐。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后,絲綢公司不服,上訴到二中院。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檢驗報告顯示,涉案商品的實際里料成分與標簽標明不符,屬不合格商品。絲綢公司亦認可涉案產品的實際成分與標簽不符。陳女士在購買涉案商品時,絲綢公司以標簽載明的形式向其告知的商品里料成分與該商品的實際成分不同,可以認定為其故意向陳女士隱瞞了真實情況。陳女士系基于絲綢公司向其出示的標簽而做出了購買的意思表示。現陳女士主張絲綢公司銷售涉案商品的行為構成欺詐并要求其三倍賠償于法有據。據此,作出上述判決。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實行)》第6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