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于3月17日發布《產品碳足跡標識認證通用實施規則(試行)》,該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正式實施。這一規則的出臺,旨在規范產品碳足跡標識認證活動,助力我國產業鏈、供應鏈低碳化轉型,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綠色轉型。
據了解,該規則適用于國家認監委統一發布的產品碳足跡標識認證目錄中的產品,其他產品的碳足跡標識認證活動也可參照執行。其明確了認證機構需具備多項能力要求,包括圍繞我國碳達峰碳中和“1+N”政策體系開展認證活動,獲得國家認監委批準的相應產品認證資質及試點資格,建立符合相關標準的管理制度等。同時,認證機構需具備10名(含)以上具有產品碳足跡標識認證能力的專職認證人員,且專職認證人員應具有兩年及以上相應領域產品碳足跡專業工作經歷。
在認證程序方面,該規則涵蓋認證委托、受理、認證策劃、文件評審、現場檢查、產品碳足跡核查、認證結果的評價與批準等環節。認證委托人需滿足取得法人資格、已獲相關行政許可(適用時)、建立符合要求的管理制度且運行滿三個月等多項條件,并向認證機構提交包含認證委托書、營業執照復印件、產品工藝流程圖等在內的委托文件。認證機構收到委托文件后進行符合性評審,決定是否接受委托。接受委托后,將為認證委托人制定檢查方案,選派有資質人員組成檢查組進行現場檢查和產品碳足跡核查,最終根據綜合評價結果作出認證決定。
此外,規則還對獲證后監督、認證證書與標識、收費、信息報送與公開以及認證責任等方面作出詳細規定。認證證書有效期為兩年,在有效期內通過獲證后監督保持有效性。認證機構應對認證活動及其結果負責,認證委托人則需對所提供文件、資料及相關數據和信息的真實性等負責。
該規則的發布,將為我國產品碳足跡標識認證提供統一規范,推動企業在產品碳足跡量化及減排方面加強管理,促進相關行業綠色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