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紡城東市場商戶陳先生承接了客戶金先生的一筆來樣加工業務,不料加工出來的針織布成品出現了褪色現象,為此金先生要求作退貨處理,但陳先生不同意,他認為這事的責任在客戶自身和印染廠,為此雙方發生了糾紛,最終一起到輕紡城司法所請求調解。
這起糾紛的產生經過是這樣的,約一個月前金先生拿著一塊針織面料小樣找到了陳先生,要求陳先生替他組織生產6匹布。當時兩人約定這批布的總貨款為1.2萬元,金先生須先支付2000元定金,等小樣出來經金先生驗收后,陳先生再組織生產,交貨時金先生付清余款。
過了兩天,陳先生通知金先生小樣已經出來了,讓金先生前去驗收。金先生看小樣的面料和花型基本符合要求,就表示了認可,于是陳先生就放心地聯系廠家安排生產。
一周后這批布做好了,金先生如約前去提貨付款,雙方都沒有異議。不料事隔半月金先生突然找上了門來,他告訴陳先生,在將這批面料制作成成衣的過程中,發現面料出現了褪色現象,因此只好中止生產,要求陳先生作退貨處理。
對于金先生提出的要求陳先生不肯同意,他堅持認為既然金先生已對小樣經過把關,那么現在出現問題只能由金先生和印染廠來承擔責任。金先生則說,當時他只是查驗了面料的手感和花型,褪色屬于內在質量問題,不是他看一下就能把關的。為此雙方各執一詞,爭執不下,最終只好求助于輕紡城司法所來了斷。
輕紡城司法所工作人員在調解過程中了解到,陳先生當時打的小樣是用數碼噴墨印花的小樣,主要是讓對方看看花型是否符合要求,而后來組織生產則是在印染廠加工的,出現褪色的主要原因與染料以及定型時間不足有關系。
在弄清上述原因后,輕紡城司法所的工作人員認為,褪色是內在質量問題,不是通過驗收小樣就能把關的,而應該由組織生產的陳先生來負責,當然陳先生可以要求廠方承擔相應的責任,而不應把責任推給金先生。鑒于事情已經發生,為了盡可能減少當事各方的損失,工作人員建議陳先生對布匹進行再加工,通過定型等后整理方式改善這批面料的性能,如果到時候還是不能避免褪色問題,那么只能酌情賠償金先生的損失。對于這樣的調處結果,當事雙方都表示接受。(紹興縣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