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姆斯質量技術服務(上海)有限公司
貨號 | 12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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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8401—2010
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guī)范介紹
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guī)范(GB 18401—2010)發(fā)布,此版本將取代目前實施的GB 18401—2003,將于2011年8月1日起實施。
適用范圍:在中國境內生產、銷售的服用、裝飾用和家用紡織產品。
產品分類:
——嬰幼兒產品(36個月以下嬰幼兒)
——直接接觸皮膚的紡織產品(產品大部分面積與人體皮膚接觸)
——非直接接觸皮膚的紡織產品(產品不與人體皮膚接觸,或僅有小部分面積與皮膚接觸)
要求:
項目 |
A類 |
B類 |
C類 |
|
甲醛含量mg/kg≤ |
20 |
75 |
300 |
|
pH值a |
4.0-7.5 |
4.0-8.5 |
4.0-9.0 |
|
色牢度/級≥ |
耐水(變色、沾色) |
3-4 |
3 |
3 |
耐酸汗液(變色、沾色) |
3-4 |
3 |
3 |
|
耐堿汗液(變色、沾色) |
3-4 |
3 |
3 |
|
耐干摩擦 |
4 |
3 |
3 |
|
耐唾液(變色、沾色) |
4 |
--- |
--- |
|
異味 |
無 |
|||
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mg/kg |
禁用 |
|||
a后續(xù)加工工藝中必須要經過濕處理的非*終產品,pH值可以放寬到4.0-10.5。 b對需經洗滌褪色工藝的非*終產品,本色及漂白產品不要求;扎染、蠟染等傳統(tǒng)的手工著色產品不要求;耐唾液色牢度僅考慮嬰幼兒紡織產品 c致癌芳香胺(24種),限量值≤20mg/kg |
嬰幼兒紡織產品應符合A類要求,直接接觸皮膚的產品至少應符合B類要求,非直接接觸皮膚的產品至少應符合C類要求,其中窗簾等懸掛類裝飾不考核耐汗?jié)n色牢度。
嬰幼兒紡織產品必須在使用說明上標明“嬰幼兒用品”字樣,其它產品應再使用說明上標明所符合的基本安全技術要求類別(A,B,C類)。
注:玩具、布藝工藝品、箱包、鞋、傘、地毯等產品不屬于本標準。
GB 18401—2010
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guī)范介紹
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guī)范(GB 18401—2010)發(fā)布,此版本將取代目前實施的GB 18401—2003,將于2011年8月1日起實施。
適用范圍:在中國境內生產、銷售的服用、裝飾用和家用紡織產品。
產品分類:
——嬰幼兒產品(36個月以下嬰幼兒)
——直接接觸皮膚的紡織產品(產品大部分面積與人體皮膚接觸)
——非直接接觸皮膚的紡織產品(產品不與人體皮膚接觸,或僅有小部分面積與皮膚接觸)
要求:
項目 |
A類 |
B類 |
C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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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醛含量mg/kg≤ |
20 |
75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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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值a |
4.0-7.5 |
4.0-8.5 |
4.0-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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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牢度/級≥ |
耐水(變色、沾色) |
3-4 |
3 |
3 |
耐酸汗液(變色、沾色) |
3-4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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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堿汗液(變色、沾色) |
3-4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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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干摩擦 |
4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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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唾液(變色、沾色)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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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味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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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mg/kg |
禁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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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后續(xù)加工工藝中必須要經過濕處理的非*終產品,pH值可以放寬到4.0-10.5。 b對需經洗滌褪色工藝的非*終產品,本色及漂白產品不要求;扎染、蠟染等傳統(tǒng)的手工著色產品不要求;耐唾液色牢度僅考慮嬰幼兒紡織產品 c致癌芳香胺(24種),限量值≤20mg/kg |
嬰幼兒紡織產品應符合A類要求,直接接觸皮膚的產品至少應符合B類要求,非直接接觸皮膚的產品至少應符合C類要求,其中窗簾等懸掛類裝飾不考核耐汗?jié)n色牢度。
嬰幼兒紡織產品必須在使用說明上標明“嬰幼兒用品”字樣,其它產品應再使用說明上標明所符合的基本安全技術要求類別(A,B,C類)。
注:玩具、布藝工藝品、箱包、鞋、傘、地毯等產品不屬于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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