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紡織網3月25日訊 “米老鼠”卡通形象聞名世界,其獨特的可愛造型為迪斯尼專有。有一段時間,米老鼠在深圳遇見了一個叫“米奇”的兄弟,長相酷似米老鼠。“兄弟倆”為形象起紛爭。法院判決深圳米某樂公司侵犯美國迪斯尼公司著作權,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昨天,深圳市中級法院辦案法官認為,這是角色商品化著作權法保護的一個典型案例。
索賠
要求原告賠50萬元
“我們是‘米老鼠’和‘米妮老鼠’系列圖案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人,米老鼠(MICKEY)、米妮老鼠(MINNIE)在世界各地都是家喻戶曉的卡通圖案。”當美國迪斯尼公司發現在深圳有生產廠家出品一種稱為“米奇”的兒童服裝時,立刻通過法律手段提出抗議。
迪斯尼公司向法院訴稱:“多年來,迪斯尼公司始終致力于為世界各地的家庭提供高品質的娛樂產品。但自2005年3月份開始,深圳米某樂公司一直未經合法授權,抄襲自己所有的‘米老鼠’和‘米妮老鼠’系列圖案的標識及設計,將其使用在服裝產品上,并通過其注冊地址、專賣店及公司網站生產、宣傳、批發及零售其服裝產品。”
迪斯尼公司又強調,“米老鼠”和“米妮老鼠”系列圖案是迪斯尼擁有著作權的美術作品,受《著作權法》和《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的保護。被告米某樂公司未經授權的復制行為,包括在其生產、銷售的服裝上、宣傳品和公司網站上印有或載有抄襲原告所有的“米老鼠”和“米妮老鼠”系列圖案的標識及設計,已違反了《著作權法》。被告行為對原告的商業利益和聲譽都已造成了巨大的損害。
迪斯尼公司請求法院判令:一、被告立即停止以任何方式或途徑生產、銷售侵權服裝及在宣傳品和公司網站上抄襲原告所有的作品;二、被告連續三天以法院認定的方式在《廣州日報》和《北京青年報》上刊登道歉聲明;三、被告賠償原告因被告侵權行為而造成的經濟損失50萬元;四、被告賠償原告為制止被告侵權行為所支出的調查費、律師費和公證費,共計10萬元;五、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求證
迪斯尼商場中購得米某樂服裝
迪斯尼公司的強硬來自于其在商場購得了被認為侵權的產品。2005年11月15日,迪斯尼公司委托代理人在深圳市福田區振華路一家商業廣場米某樂服裝店購買了10件服裝,取得了深圳市米某樂實業有限公司銷售收據4張,以及蓋有公司發票專用章的商品銷售發票三張。當天,迪斯尼公司請深圳市公證處對其購買行為進行了公證,出具公證書。
時隔半個月,北京英特普羅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在北京市朝陽區北苑路158號家和美大賣場三層上品折扣廣場購買了“迪斯尼米某樂”休閑裝三件。長安公證處對所購物品行為進行了公證,出具公證書。
“我們之所以認為被告有侵權行為,是因為早在1999年4月8日,我們就向美國著作權登記司辦理了‘米老鼠作品??米老鼠’的著作權登記,注冊證號為VAU454-521。”經查證,迪斯尼公司辦理登記注冊的米老鼠作品表現為:多只不同形態、不同表情的卡通小老鼠。米老鼠的主要特征為一具有人性化的小老鼠,鼻子頭呈小圓球形,兩只豎立的大圓耳朵,夸張的臉部表情,戴著手套的大手,夸大的大圓頭鞋子,細長的尾巴。登記的作品中既有不同動作形態、不同臉部表情的小老鼠,也有僅表現米老鼠夸張的臉部表情的頭部圖案。
辯訴
被告辯稱“自設圖形”索賠無依據
“我們在服裝中使用的米老鼠圖形并不完全與原告的米老鼠作品相同,是我們自己設計的圖形,而且在法院查封的服裝中有很多圖形和米老鼠沒有關系,或與米老鼠的圖形不相似。”深圳米某樂公司答辯稱。
米某樂公司同時辯稱,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在《廣州日報》和《北京青年報》上連續三天登報賠禮道歉沒有依據。理由是,《著作權法》雖然規定了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形式,但只是就著作權的內容,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而本案中,原告訴稱被告在服裝或服裝的廣告彩頁中使用了原告的米老鼠、米妮老鼠等作品,但這些行為不存在損害原告的人身權問題,故不屬于道歉范疇。
米某樂公司認為,原告的作品屬于法人作品,被告的作品如果涉嫌侵權,侵害的也主要是原告的財產權,而且被告在使用這些作品時并未貶損、詆毀原告的作品,或者客觀上對原告的作品產生了貶損、詆毀的后果,這種使用行為也沒有給原告的商業信譽或商品信譽造成實際損害。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擔60萬元的賠償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告沒有提供任何證明其因被告侵權使自己市場份額減少或價格被減低而受到損失,或被告因侵權獲得利潤的證據。
法院判決
迪斯尼獲賠損失10萬元
法院審理該案時對迪斯尼從商場中購得的涉案產品進行了質證。質證顯示,封存的10件衣服均標注了“米某樂”商標,除兩件衣服的吊牌上標注深圳市藍某鴻實業有限公司及“米某樂”注冊商標外,其余8件衣服的吊牌均標注被告公司的名稱、地址、電話及網址。10件衣服中有7件衣服正面的主要部位繡有或印有不同表情的卡通老鼠圖案,老鼠的鼻子頭呈小圓球形,兩只豎立的大圓耳朵,夸張的臉部表情,戴著手套的大手,夸大的大圓頭鞋子,細長的尾巴。有些衣服的老鼠圖案上方或下方印有“MICKEY MOUSE”或“MICKEY”字母。有2件衣服的正面圖案印有一只卡通老鼠,老鼠鼻子頭呈小圓球形,兩只豎立的大圓耳朵,兩只耳朵之間有一頂帽子,帽子上插一朵鑲珠片的花朵,小老鼠也有夸張的臉部表情,戴著手套的大手,細長的尾巴,穿著一條鑲珠片的短裙和一雙高跟鞋。
北京商場內購買的衣服款色與深圳服裝雷同,衣服上也都標注了“米某樂”商標,吊牌上標注了被告公司名稱、地址、電話、網址。
法院又依據原告迪斯尼公司證據保全的申請,在被告米某樂公司倉庫封存了六件上衣、兩條褲子和一頂帽子,這些產品與原告公證購買的衣服上的商標和吊牌相同。
法院認為,經比對,被告生產銷售的服裝所帶有的小老鼠圖案與原告享有著作權的米老鼠美術作品極為近似,構成剽竊原告涉案米老鼠作品的行為,應當認定為侵權行為。由于被告拒不提供其銷售涉案服裝的財務賬冊,對被告的獲利,法院無法查明。故法院對被告賠償損失數額的確定,綜合考慮原告涉案米老鼠作品的知名度、被告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后果、侵權行為的持續時間、原告為維權而支出的合理費用包括律師費、公證調查費等因素而確定賠償數額。
法院依法判決,被告米某樂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萬元,并在深圳相關媒體上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律師點評
相似形象混淆知名品牌構成侵權
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深圳分所律師梁潔認為,涉案糾紛屬于著作權侵權糾紛。本案雙方爭議焦點是:被告銷售帶有小老鼠圖案的服裝是否構成侵權,被告應否承擔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
梁律師表示,迪斯尼公司是在美國注冊成立的企業,按《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的規定應給予其國民待遇。原告米老鼠美術作品為原告具有獨創性的卡通人物圖形,并在美國辦理了著作權登記。原告對米老鼠美術作品享有著作權,依法應受保護。
被告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生產銷售帶有與原告涉案米老鼠圖形極為近似圖案的服裝,構成對原告著作權侵權。雖然被告稱其使用的小老鼠圖案是本公司在2004年自行設計的,2005年一季度起才在服裝上使用。但被告設計、使用的小老鼠圖案是在原告涉案作品之后,與原告享有著作權的米老鼠作品極為近似,構成剽竊原告涉案米老鼠作品的行為,應當認定為侵權行為。
梁律師說,本案例屬于典型的角色商品化著作權法保護的案例,創作者將米老鼠這個卡通角色投入商業使用而獲利,并注冊登記有權禁止他人未經授權進行商業使用。自上世紀80年代中期原告米老鼠系列動畫片在我國播放,特別是香港迪斯尼樂園建園開業以來,經原告的廣泛宣傳,原告米老鼠美術作品在我國億萬消費者心中留下極為深刻的印象,米老鼠成為人們普遍喜愛的卡通人物,而且消費者見到米老鼠圖形就很容易地將其與原告迪斯尼企業形象聯系起來,從而易對商品來源也產生混淆,被告大量生產銷售帶有與原告米老鼠作品極為相似圖形的侵權服裝,而且被告在宣傳其相關產品時也使用了原告不同形態的米老鼠作品,給原告的商譽造成了一定的影響,依照《著作權法》的規定,應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