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興市生態環境局嘉善分局在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巡檢時發現,嘉善縣某印染廠往年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超標次數較多,但今年以來自動監控數據出現斷崖式下降。嘉善分局通過調取污水處理廠數據、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固廢監管系統數據,發現該企業今年以來排水量、污泥產生量與實際用水量、生產工況明顯不符,存在偷排嫌疑。
↑嘉興市一般工業固廢信息化監控系統顯示該企業污泥產生量、委托處置量
↑無人機拍攝畫面(橙黃色為熱成像)
2022年3月31日凌晨,嘉善分局執法人員通過無人機紅外功能掃描該企業廠區內作業情況和污水站、總排口廢水排放情況,發現總排口溫度較其他區域溫度明顯偏高,而經處理后的廢水溫度一般接近常溫。同時,執法人員查看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平臺上企業實時排放數據,顯示此時排水量接近于0,初步判斷該企業可能正在通過旁路偷排未經處理的廢水。執法人員隨即進入該企業開展執法檢查,現場發現總排口正在排放大量高溫黑色廢水。經對總排口正在排放的廢水采樣,監測結果顯示:化學需氧量4140mg/L、重金屬銻1300μg/L,分別超過排放標準19.7倍和12倍。
經調查,該企業車間西側原水池有一根管道連接中水回用池,中水回用池與總排口管道連通,企業負責人承認今年以來多次將未經處理的廢水通過上述管道,繞過污水處理設施和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直接排放,從而達到干擾自動監控設備采樣、篡改自動監控數據的非法目的。
↑排放口有大股廢水正在排放
↑監測站工作人員對廢水采樣
↑污水操作工通過旁路將未經處理的廢水(原水)繞過企業污水處理設施和在線監控排放至中水回用池內
該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第一條第七項,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之規定,涉嫌污染環境犯罪。嘉善分局于4月6日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進一步調查處理,目前2名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面對日益隱蔽的環境違法行為,將科技手段有效應用到當前環境執法工作中,是我們提升問題發現能力,提高執法效能的有效手段。本案采取“在線監控+固廢監管系統+無人機”的科技手段,精準鎖定并查獲環境污染違法犯罪行為,切實解決了使用常規執法手段存在的排查過程長、線索發現難等問題。下一步,我們將進一步強化“人防+技防”手段,為高效精準執法提供科技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