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超市或者商場購買衣服,很少有人懷疑標簽上的面料材質,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但具有一定專業知識的李女士注意了,并一紙訴狀將句容某超市告上了法院,近日法院開庭判決超市以三倍價款返還給李女士。維權獲得成功。
2014年4月,李女士在句容某大型超市購買了9件戶外運動沖鋒衣,價款共計人民幣2691元。回到家后,喜愛較真的李女士發現衣服標簽上的說明與面料的材質有點不符。兩個星期后,李女士以超市行為構成欺詐行為向法院起訴,要求超市返還價款,并以三倍價格賠付,支付交通費500元。
審理中,李女士向法院申請鑒定,法院依法抽取其中的2件沖鋒衣,委托國家絲綢及服裝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檢測。2014年12月,該檢驗中心出具檢驗報告,兩份報告中載明:經檢驗,送檢沖鋒衣的使用說明項目均不符合GB5296.4-2012標準規定的要求,纖維含量(面料)項目均不符合GB/T29862-2013標準規定的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庭審中,超市辯稱李女士主體不適格,李女士從未到超市購買商品,與超市之間沒有買賣合同關系。李女士購買商品不是用于個人消費,故不應當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李女士存在制假向商家勒索錢財的嫌疑,超市保留向李女士追究相關責任的權利。請求法院依法駁回李女士的訴訟請求。
原來,李女士是南京某知識產權事務所有限公司工作人員,該公司是一家專業的綜合性(法律)調查維權機構。針對上述辯稱,李女士認為,自己購買沖鋒衣用于生活消費,可以自己穿或用于送人、饋贈,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于消費者的規定,應當認定為消費者。根據最高院司法解釋和國家工商總局有關規定,應認定超市構成欺詐行為。根據《消法》第55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
經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之間的買賣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持有被告出具的發票以及發票上標明的9件沖鋒衣,其作為權利人主張權利并無不妥,其具備原告主體資格。被告辯稱原告主體不適格,法院不予采信。被告作為專業的超市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確保其銷售商品的質量符合國家規定的相關標準。原告李女士作為普通消費者,基于對超市的信賴購買9件沖鋒衣,而超市對訟爭的沖鋒衣未能保證其質量符合國家規定的相關標準,提供了虛假的情況,致使原告李女士作出購買的意思表示,應當認定被告超市的行為構成欺詐。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句容某超市返還原告李女士價款2691元、賠償經濟損失8073元,合計10764元。原告李女士將其購買的其余7件沖鋒衣返還被告句容某超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