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比中外仲裁,國際仲裁之間的差異依然存在。但是由于國際經濟貿易發展、機構競爭與合作、聯合國及其他國際專業組織的努力,國際仲裁在逐步融合與趨同。”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副秘書長李虎在日前由中國貿促會和新加坡律政部共同主辦的中國—新加坡國際商事爭議解決論壇上指出。
中外仲裁在實踐中存在諸多差異。比如,仲裁機構作用不同、經辦人作用不同、仲裁員作用不同等等。
“國際仲裁程序中有案件經辦人和仲裁秘書兩個角色,案件經辦人是機構的工作人員,根據《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仲裁規則》等處理案件,案件經辦人基本上不可以擔任公職。”李虎指出,根據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的指南,仲裁庭可以雇用機構的工作人員擔任仲裁秘書。但是,一旦被指定為仲裁庭秘書,就不能在同樣案件中擔任案件經辦人。按照貿仲委規則,案件經辦人可以同時擔任仲裁庭秘書,為仲裁庭提供專業的服務。
李虎還指出,在中國仲裁中,若雙方當事人同意進行調解,仲裁員可以擔任調解員,對案件進行調解,將仲裁與調解相結合。在國際仲裁中,民事授權的情況下,仲裁庭可以友好調和人的身份,依據衡平規則,超越法律規定對案件進行仲裁。但是,中國《仲裁法》無此規定。
此外,中外仲裁庭查明的事實方式也不同。“大陸法系與普通法系相比較,在大陸法系國家,主要通過書面證據證明事實,采取簡潔的方式進行,開庭一般是半天、一天或一天半。但在普通法系下,即便是事實書面證據能夠查明案件的事實,仍然需要進行嚴格的交叉討論來進一步印證案件事實。”李虎稱。
國際仲裁是解決國際貿易投資糾紛的有效手段,其服務于國際經濟貿易。國際經濟貿易發展程度和方向也決定了國際商事仲裁的發展和方向。
李虎舉例稱,“電子商務依托于互聯網和云信息,是后現代國際貿易的重要方式。電子商務的發展帶來了許多網絡糾紛,網上仲裁等糾紛解決方式也應運而生。電子商務通過網絡得以進行,諸多證據是在線形成的,也就需要與其特性相適應的糾紛解決方式,以適應這一領域的快捷性。”
仲裁機構為仲裁提供管理服務,每個仲裁機構都擁有很多的仲裁案件,仲裁機構之間的競爭也是事實。
“仲裁機構之間應相互合作良性競爭,共同推廣仲裁,做大仲裁市場,彼此受益,彼此發展。在良性競爭的過程中,每個仲裁機構都需要不斷地進行程序創新,優化自身仲裁實踐,提高仲裁的吸引力。”李虎認為,比如緊急仲裁員制度,最早是由美國仲裁協會提出并實施的,后來,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在其新修訂的《SCC2010規則》中增加了該制度,之后,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國際商會、貿仲委都紛紛采取了這種制度。這種相互借鑒的結果將商事仲裁推向良性發展的軌道,如此循環,國際商事仲裁品牌在機構競爭與合作中將不斷往前推進。
《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簡稱紐約公約)現有150多個締約國,為國際仲裁裁決在國際范圍內成立執行,奠定了堅實基礎。還有《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仲裁示范法》為世界各個國家國內仲裁立法提供典范。
“通過日漸形成的統一認識,為國際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創造了良好的環境。”李虎稱,仲裁機構之間也應加強合作與交流,進行程序創新,相互借鑒,堅持規則為導向,共同促進國際商事仲裁發展,從而更好地服務于國際經濟貿易發展。
消息來源:德克納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