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5年初,4家外貿公司分別從S口岸代理進口共計12批未梳的含脂羊毛。貨物在入境前均向江蘇無錫檢驗檢疫局申請辦理了“進境后的生產、加工、使用、存放單位”為無錫市某洗毛廠的“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但是由于該洗毛廠近期停業轉型而不再開展洗毛業務,4家外貿公司未經檢驗檢疫部門許可,分別擅自將上述貨物調運至W市和N市的洗毛廠進行存放和加工。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無錫局依法對涉案外貿公司進行了批評教育,并分別給予罰款1200元至4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分析】
我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規定,輸入動物、動物產品、植物種子、種苗等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須事先提出申請,辦理檢疫審批手續,并取得“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進境原毛屬于動物產品,并且多含牧草種子等雜質,易傳播國外疫病疫情。因此,進境原毛應依法辦理檢疫審批手續并按規定執行,經由檢驗檢疫部門檢疫處理后方可入境使用。
為搶占貨源,有的外貿公司會在申領“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之前,先與國外羊毛出口商簽訂外貿合同;同時,為盡快回籠資金,在貨物通關后,與國內毛紡企業完成資金結算,然后即由國內毛紡企業負責原毛的國內運輸、加工存放等后續事宜。這種模式雖然減少了外貿公司的資金壓力,但存在較大風險。
本案中,涉案外貿公司即按上述模式開展進口原毛經營活動。4家公司分別取得了“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原毛進口后由國內毛紡企業負責后續事宜。但由于定點洗毛廠停業轉型,外貿公司在未申請變更檢疫審批內容前,國內毛紡企業就將原毛運往他處存放加工。盡管擅自違反“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中有關規定行為的主體不是外貿公司,但作為“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的申辦主體,其具有按照檢疫審批規定執行的法定義務,外貿公司也要承擔相應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責任。
【案例啟示】
外貿公司應與國內羊毛加工企業充分溝通,辦理相關的告知、交接手續,并注意對單證進行留存,跟蹤進口原毛的國內運輸、加工存放等后續情況,確保進口原毛按照檢疫審批的規定執行。進口原毛通關后,應在規定時間內及時向目的地檢驗檢疫機構申請檢驗,不得擅自銷售、使用。若遇到不可抵抗力等突發情況,應及時、主動與檢驗檢疫部門溝通,可申請變更檢疫審批規定的內容,合法、合理地處理檢疫物。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處以罰款:(三)擅自調離或者處理在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指定的隔離場所中隔離檢疫的動植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