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美雙方在美國華盛頓簽署了《中美第一階段經貿協議》,在知識產權、技術轉讓、食品和農產品、金融服務、匯率和透明度、擴大貿易、雙邊評估和爭端解決等方面達成共識,為持續了近兩年的中美貿易摩擦按下了中止鍵。
記者了解到,《中美第一階段經貿協議》從商業秘密保護、藥品知識產權、專利有效期、地理標志等七個方面加強了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力度,比如,在商業秘密保護方面,明確了侵犯商業秘密責任人的范圍、禁止行為范圍;在藥品知識產權方面,雙方應為藥品相關知識產權,包括專利以及為滿足上市審批條件而提交的未經披露的試驗數據或其他數據,提供有效保護和執法;在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方面,規定了刑事案件移交、執法標準、判決執行、文書和證人證言規則等。
“《中美第一階段經貿協議》中關于知識產權的規定是符合中國改革開放總體方向的。中國正從重要知識產權消費國轉變為重要的知識產權生產國,在角色轉變過程中,中國需要建立起高標準、嚴格的知識產權制度。《中美第一階段經貿協議》相關內容不僅有利于國外知識產權更多地進入中國,也有利于我國建設創新型國家、有利于建設創新型企業,符合我國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需要。”在日前舉辦的高文國際經貿沙龍上,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國際經貿學院國際貿易系教授崔凡對中美知識產權情況進行了解讀。
崔凡表示,《中美第一階段經貿協議》中提到了電子商務平臺上的盜版和假冒的問題,強調中國應規定屢次未能遏止假冒和盜版商品銷售的電子商務平臺,被吊銷網絡經營許可。我國《電子商務法》第84條,對電子商務平臺上的侵犯知識產權現象是有所規定的。但懲罰機制主要是罰款,未涉及吊銷網絡經營許可。因此,《電子商務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仍有待強化。
此外,商業秘密和保密商務信息是美國政府在知識產權領域關注的重點。商業秘密與版權、商標等其他知識產權不同,商業秘密案件不進入庭審階段,甚至在庭審中,法官都很難對商業秘密做出精準判斷,對哪些屬于商業秘密、哪些屬于公知信息很難判斷。
“《中美第一階段經貿協議》中對侵犯商業秘密責任人范圍進行了強調,提出來中國應將侵犯商業秘密的經營者定義為包括所有自然人、組織和法人。實際上這條規定已經體現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第九條的修訂中了。但對經營者概念的界定稍有所不同。”崔凡表示。
崔凡強調,《中美第一階段經貿協議》也規定了啟動刑事執法的門檻。當事人雙方應取消任何將商業秘密權利人確定發生實際損失作為啟動侵犯商業秘密刑事調查前提的要求。在中國的司法實踐中,啟動刑事執法門檻被稱為重大損失。我國司法解釋中規定了50萬元的門檻。但沒有仔細界定,重大損失是實際損失,還是其他的損失,如補救成本等。
崔凡認為,我國可能不需要再對刑法進行修訂,只需要在司法解釋中把重大損失界定得更加清晰,從而達到履行協議的目的。
中國人民大學國家發展與戰略研究院研究員程大為表示,從企業來說,當國家經濟實力增大時,企業對外投資增多,需要自主保護知識產權。即使中美之間不達成此項協議,中國也會持續應企業要求保護知識產權,逐漸完善立法。這次協議是對入世知識產權保護的升級,這種升級是生產力發展、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
消息來源:中國貿易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