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耳其政府于1999年發布第23861號法令,規範反傾銷/反規避措施,續于2002年, 2005年及2006年修正。
法令規定土耳其進口局(DG of Imports, Ministry of Economy, Turkey)得依土耳其國內產業申請或于必要時依職權啟動調查。土耳其國內產業申請人應提出證據,并應具“產業代表性”,亦即須支持申請案之國內生產者總生產量之50%以上,且至少不得低于國內總生產量之25%。
土耳其進口局啟動調查時,須公告于該國政府公報并通知出口國政府,并寄發問卷給涉案產品進出口商。
該局得經廠商及相關國家政府同意后,進行實地查驗;不合作之廠商可能獲較不利之判決。
該局得召開公聽會,供關係人表達意見。初判決定后,涉案出口商得提出價格具結,經委員會接受,進口局應暫停對該商進行傾銷調查。針對反傾銷/反規避所實施之最終措施,該局得于實施后接受復查申請,分為期中復查、落日復查(審查終止最終措施是否導致傾銷之繼續或再發生)及新出口商復查。
塬則上最終措施應自課徵日起5年后或最近一次期中復查結束日起5年后終止。
另土耳其國內產業得檢附適當證據向該局申請反規避調查,若經查確有規避情事,土耳其政府得針對涉案產品課稅。
土耳其經濟部于2004年發佈第25486號法令,規範防衛措施之規定,并于2013年修正。
土耳其經濟部進口局得依申請展開防衛案及產業損害調查,申請人有權撤回。
該局正式展開調查時,將公告于政府公報并通知世界貿易組織(WTO)。
該局應于網站公告關係人申請書并寄發問卷予涉案產品進出口商,并得召開公聽會,供關係人表達意見。
防衛措施包括提高涉案產品之關稅、增加其他稅收費用或限制進口配額等。倘最終判決不實施防衛措施,徵收之費用將進行煺費。防衛措施一般不超過4年,措施實施后3年內,該局得檢討是否延長至第4年。倘一防衛措施自對該產品實施已超過1年,且在過去5年未對相同產品實施防衛措施超過2次,該產品之防衛措施不得超過180日。
防衛措施對防止或救濟嚴重損害有繼續之必要時,總計實施期間最多至10年。
有關土耳其反傾銷/反規避及防衛案件調查流程圖,以及相關程序及規定說明,請至經濟部國際貿易局附件下載區下載https://att.trade.gov.tw (發文文號:1057001968識別碼:Kbst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