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后,秦某叫了一名安裝工人許某,上門為趙先生安裝窗簾。因為這是外裝的電動窗簾,工人需要在陽臺外面安裝固定器,而趙先生家住3樓,屬于高空作業。但是,趙先生發現許某并沒有戴安全防護措施,于是就善意提醒許某。但許某認為這對自己是“小菜一碟”,不用安全防護。
結果,許某在施工過程中,不慎從窗臺跌落至樓下地面受傷,后被送至醫院治療。經鑒定,許某因高墜傷致右足、左髖關節骨折,分別構成九級與十級殘疾。
事發后,許某多次找到趙先生,要求趙先生賠償他的相關損失。但趙先生認為,自己跟許某之間沒有關系,當初自己是叫了正規的裝潢公司來安裝窗簾的。雙方協商不成,許某一紙訴狀將趙先生及裝潢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趙先生和裝潢公司老板秦某賠償他各項損失共34萬元。
法庭在審理中查明,這個安裝工許某并非裝潢公司的員工,他與裝潢公司之間是業務合作關系。原來,裝潢公司老板秦某經常把安裝窗簾的業務發包給許某。并且許某雖然經常從事高處作業,但至今未取得特種行業操作證。
法庭經審理后認為,秦某作為裝潢公司的項目管理人,負責和原告趙先生聯系結算,趙先生有理由相信秦某是以裝潢公司的名義安排工人上門施工。趙先生和裝潢公司之間形成承攬合同關系。裝潢公司作為工程的定作人,疏于安全作業方面的指示義務,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人員施工,應當承擔50%的賠償責任。同時,原告許某作為一名高處作業人員,未取得高處作業的特種作業操作證。上門安裝時,也沒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疏忽大意導致他從陽臺墜落受傷,應當自行承擔50%的責任。而作為主家的趙先生在本案中沒有過錯,不需承擔賠償責任。最終,法庭一審判令裝潢公司承擔50%的責任。
判決后,各方均服從判決。
法官點評:
家庭裝飾裝修或者農村建房因受制于成本,很多業主會選擇“游擊隊”承接工程,使得安全事故時有發生。施工人員傷亡后,經濟損失少則數萬,多則數十萬,不僅受害者及其家屬要承擔高額醫療費和巨大的心理傷痛,雇主和業主也面臨著較大的經濟索賠。
國務院《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建設部《關于加強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見》明確規定,農村規劃區內修建的二層(含二層)以上的住宅,必須由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施工,從事施工的個體工匠,除承擔房屋修繕外,也必須按相關規定辦理施工資質審批手續。除此以外,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高處作業應取得高處作業操作證。
現實生活中,施工人員必須時刻注意學習安全知識,定期接受安全教育,時刻緊繃安全弦,為自己的生命健康負責。案例也告誡我們,業主應選任有專業技能條件的承包公司進行裝飾裝修,切不可為了貪圖一時價款便宜,發生事故后遭致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