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文娟所在公司實行輪班工作制,每月連續上班15天,休息15天。2013年11月,陸文娟將輪休,準備把集體宿舍打掃干凈,正當她在宿舍掛窗簾時,不慎從3樓墜下,經診斷為多處骨折及左眼失明。隨后,公司向州人社局申請對陸文娟進行工傷認定,州人社局以陸文娟掛窗簾墜樓的原因非工作原因、時間非工作時間、地點非工作地點為由,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
2014年8月,陸文娟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依法撤銷州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并判令重新作出認定。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在宿舍內掛洗好的窗簾,屬于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的情形,依法應認定為工傷,故判決撤銷州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并由其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一審判決后,州人社局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受理后認為,因發電作業的特殊性,作為發電運行崗位的職工,需要24小時值班,陸文娟從進入發電廠至離開發電廠的15天均是工作時間,所處地點均為工作崗位,一審法院判決并無不當。經過法官協調,州人社局認同了法官意見,與陸文娟達成和解,主動撤回上訴,履行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