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3月的一天,周某來到客戶秦某家幫其裝窗簾。因為秦家的房屋位于四樓,而安裝窗簾的不銹鋼管長約5米,無法進入樓道。周某遂在秦某的協助下將不銹鋼管從樓下遞上四樓。
就在周某接過秦某遞上來的鋼管橫握著準備進入四樓的房間時,不慎與陽臺旁的高壓電線發生觸碰,周某隨即被電擊身亡。周某身亡后,秦某向其妻子鄧某某支付了5萬元的喪葬費。然而,鄧某某并不服氣,一紙訴狀將其告上了法庭。鄧某某認為,秦某雇請周某安裝窗簾并導致其身亡,應承擔雇工死亡的全部賠償責任;涉案房屋在修建時未考慮與高壓線的安全距離,而該房產系由李某售予秦某,因而李某也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桂林供電局對涉案房屋在距離高壓線不足一米處修建的行為,存在疏于管理的過錯,也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原來,2008年5月17日,該房產系由李某轉予秦某。在簽訂協議時,當時房產僅為一層建筑,在受讓涉案房產后,秦某和妻子對該房產進行了加層擴建,至事故發生當日,涉案房產共計4層。而位于該處房產旁的10KV電力線路架設于秦某對涉案房屋加層擴建之前。該架空電力線路一共有3根高壓電線,均處于拉直緊繃狀態。經測量,距離涉案房屋最近的高壓電線與該房屋四層陽臺女兒墻上檐事故點的水平距離為1.79米。根據相關規定,廠礦、城鎮、集鎮、村莊等人口密集區10KV電壓,導線距離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離為1.5米。房屋四樓事故發生地點與高壓線纜的水平距離處于安全范圍,因此鄧某某要求被告秦某及原房主李某承擔賠償責任的訴求被法院駁回。
法院認為,事故的發生系周某的疏忽大意所致,應承擔較大的過錯。但高壓輸電行為屬于高度危險行業,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桂林供電局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近日法院做出了判決,綜合考慮死者周某與桂林供電局對事故責任的承擔比例以8:2為宜。根據相關規定,廣西電網公司桂林供電局賠償鄧某某及家人的各類費用共計117096.2元,駁回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