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此案后認為,消費者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銷售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時,應當保證其所銷售的商品符合該商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標準,不應有虛假或夸大的不實之詞,否則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因此原告因購買了被告提供的不符合標準的商品,有獲得賠償的權利,其要求返還價款、以及要求三倍價款賠償的訴訟請求,法院均予以支持。
法官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
消費者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銷售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時,應當保證其所銷售的商品符合該商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標準,不應有虛假或夸大的不實之詞,否則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本案原告因購買了被告提供的不符合標準的商品,有獲得賠償的權利,因此,法院最后支持了其要求返還價款、以及要求三倍價款賠償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
通過本案,法官提醒廣大消費者,若遇到商家此類虛假宣傳等行為,應盡量在相關活動有效期內進行投訴、維權,并保留好宣傳單頁、購物發(fā)票等證據,網購可通過截圖等方式保存好相關對話等電子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