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島一起煙花燃放失火案經法院二審,涉案三方均承擔責任,原告方家紡公司獲配56萬元,設備公司向家紡工廠承擔30%的責任,賠償21萬余元;煙花爆竹公司承擔50%的責任,賠償35萬余元。
青島某設備公司舉行晚會,其中一個環節是表演焰火秀。為了確保安全,公司特意邀請了專業人員燃放。誰知在燃放的時候,一枚禮花彈落入旁邊的某家紡工廠內并引起了大火。事故發生后,家紡工廠將設備公司、煙花爆竹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151萬元。
燃放前簽訂合同
2010年春節期間,當時設備公司準備辦一臺晚會,并安排了焰火燃放。為了安全起見,公司找到了湖南某煙花爆竹公司,并安排專業人員幫助燃放。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煙花爆竹公司到設備公司幫忙燃放煙花。誰知在燃放過程中,其中一枚禮花彈落入了旁邊的家紡工廠內,在廠房四層倉庫引燃可燃物,順勢發生大火。據煙花爆竹公司稱,起火后消防員及時趕到,但在撲救時消防水龍頭放不出水來,導致無法及時救火。根據消防部門認定,家紡工廠私自將四層的車間改成了倉庫,使得火災荷載增大,導致火勢蔓延擴大。家紡工廠通過保險公司評估,認定火災共造成工廠損失達151萬元。工廠認為,兩家公司嚴重違反相關規定,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方互“咬”推責任
案件一審時,煙花爆竹公司向法院申請損失鑒定。經鑒定,工廠損失為70余萬元,鑒定費為10萬元。家紡工廠認為,設備公司和煙花爆竹公司的行為直接導致了自己的損失,雖然要求燃放范圍內300米內不得有易燃物,但明知家紡公司只距離燃放點140多米,出現這次事故應當由兩方共同擔責。而設備公司卻稱,雖然公司負責清理燃放點300米以內的易燃物,但煙花公司沒指導如何清理,而且根據合同損失應由煙花公司承擔。煙花爆竹公司則認為設備公司有義務對燃放點半徑300米以內的易燃物進行清理,但家紡工廠存放易燃物的倉庫距離現場只有100多米,設備公司沒有提前告知,且家紡工廠私自將廠房修改,應當自行承擔責任。
煙花公司擔主責
經法院一審二審認為,設備公司辦理了燃放地危爆品購買證、運輸證、焰火晚會批文,不過家紡工廠發生火災的地點距離燃放點約為140米左右,設備公司作為家紡工廠的鄰居,明知工廠屬于高度防火單位,仍在距離其不到300米的地點燃放煙花,對于火災存在過錯。煙花爆竹公司將煙花打到工廠內,導致火災發生,對本次事故也存在過錯。家紡工廠私自修改廠房,導致火勢增大,難以撲滅,也要承擔相應責任。經一審二審判決,設備公司向家紡工廠承擔30%的責任,賠償21萬余元;煙花爆竹公司承擔50%的責任,賠償35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