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本生效日期:2021年07月08日
版本失效日期:2021年11月07日
第一章 概述
第一條【適用范圍】
適用于通過全球紡織網&網上輕紡城(以下簡稱“平臺”)手機APP端發布直播等內容的網上商鋪主播(以下簡稱“主播”)。
第二條【效力級別】
本規則有規定的,根據本規則執行;本規則未有規定的,按照《全球紡織網&網上輕紡城服務協議條款》、《全球紡織網&網上輕紡城市場管理規范》、《全球紡織網&網上輕紡城關于廣告法的相關規定》等規則執行。特殊市場針對主播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 行為規范
第三條【信息發布要求與行為規范】
主播設置賬號的簡介、封面圖、直播間標題等信息時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發布要求,不得包含涉嫌侵犯他人權利、有違公序良俗或干擾平臺運營秩序等相關信息。
此外,主播還須遵守《全球紡織網&網上輕紡城服務協議條款》、《全球紡織網&網上輕紡城市場管理規范》、《全球紡織網&網上輕紡城關于廣告法的相關規定》等規則中對信息發布及行為的相關要求。例如:直播時須提供經營地址、聯系方式、售后服務等信息。
第三章 市場管理與違規處理
第一節 基本原則
第四條【平等】
所有主播在本規范的適用上一律平等。
第五條【減免、從輕等替代措施】
除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外,主播首次、非故意或輕微違規等的,視具體情節享有減免、從輕、警告、教育學習等替代性處理的機會。
第六條【從重、加重】
主播累犯、多條并犯、或對其他會員或平臺造成惡劣影響的,視具體情節從重或加重處理。
第二節 市場管理情形
第七條【市場管理情形】
(一)認證管理
主播提供的認證信息不完整、失效或可能不準確。
(二)發布要求管理
1.主播發布的封面圖、標題等信息不符合《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及本平臺規則的相關要求的;
2.直播的過程中無互動、無解說、或空置鏡頭達15分鐘以上;
3.發布的基礎信息、官方資質信息等(如官方認證、活動資質等)與實際不符。
(三)訴訟應對管理
因主播行為引發其他會員或第三方訴訟至司法機關的,若主播提供的聯系方式無效,或怠于處置、消極應對、繼續違規的,對平臺造成或可能造成實際損失或不良影響的行為。
(四)輿情曝光或行政部門要求管理
經新聞媒體曝光、行政管理部門通報或其他要求協查的內容或主播。
(五)發布違反公序良俗、規則總則或協議的信息
主播發布有違公序良俗、《全球紡織網&網上輕紡城服務協議條款》、《全球紡織網&網上輕紡城市場管理規范》、《全球紡織網&網上輕紡城關于廣告法的相關規定》等信息。隨著本平臺和社會的發展,可能會出現某些新的、國家不允許的、危害平臺或消費者利益的、或網民普遍不認可的行為或信息,可能在本規范中沒有涵蓋但卻又非常緊急、重要需要管控的。
第三節 違規處理情形
第八條【違規行為類型及計次】
違規行為分為:一般違規、嚴重違規、特別嚴重違規。三類違規行為分別累計計次,累計次數在每年的12月31日23時59分59秒清零。
第九條【一般違規】
(一)發布低質量直播內容
1.錄播:未經允許直播過程中播放錄制的視頻;
2.多開:未經允許多個主播(主播賬號)發布相同的直播內容;未經允許通過多個平臺發布相同的直播內容。
(二)發布不當信息
1.發布廣告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發布易導致交易風險的外部網站的信息或產品,如發布社交、導購、團購、促銷、購物平臺等外部網站或APP的名稱、LOGO、二維碼、超鏈接、聯系賬號等信息。特定市場另有約定的除外。
2.未經許可,發布新聞、游戲、電影、電視劇、綜藝節目、體育賽事、境外節目等內容;
3.發布本平臺限制銷售及推廣的產品。包括但不限于:食品等非紡織類產品、《全球紡織網&網上輕紡城關于廣告法的相關規定》中規定的不得承接 投放廣告的產品、服務等;
4.發布不正當信息破壞其他主播正常推廣秩序。
5.發布影響會員體驗的信息;
6.發布平臺不允許發布的其他信息。
(三)虛假交易
主播通過虛構或隱瞞交易事實、規避或惡意利用信用記錄規則等不正當方式,獲取虛假的產品銷量、店鋪評分、信用積分、排位名次或成交金額等不當利益。
(四)騷擾他人
對他人實施騷擾、侮辱、恐嚇等妨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五)不當使用信息
未經允許發布、傳遞、出售或通過其他不正當方式使用平臺商業信息/他人信息,或致使平臺商業信息/他人信息存在泄露風險的。
(六)描述不當
1.主播對產品或服務的描述,與賣家產品信息要素(包括且不限于標題、圖片、價格、運費、屬性、區域、詳情描述、品類等)不一致,且損害消 費者利益的;
2.對產品或服務的描述,與買家收到的產品或接受的服務、或經平臺抽檢/排查到的產品或服務不相符的;
3.主播未披露產品瑕疵的;
4.信息層面判斷夸大、過度或虛假承諾產品效果及程度。
(七)違背承諾
1.未按平臺規定向平臺履約或向會員提供相應服務的;
2.承諾互動活動有贈品等獎勵、但未兌現;
3.承諾參與平臺活動、未如期履約或擅自退出;
4.作出與網上商鋪相悖的承諾導致網上商鋪賣家無法履約的,包括交付/發貨時間、交易價格、運送方式等;
5.違背其自行作出的其他承諾。
第十條【嚴重違規】
(一)發布違禁信息
1.發布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或有違社會道德規范的內容;
2.發布低俗信息及渲染低級趣味等的庸俗、媚俗信息;
3.發布違背社會道德、宣揚消極觀念、給社會帶來不良影響的不良信息;
4.發布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銷售或禁止網上銷售的產品、提供的服務。
(二)推廣假冒產品
推廣假冒注冊商標產品或盜版產品。
(三)推廣材質不符或不合格產品
1.主播推廣的產品材質或成份信息與買家收到的產品不符;
2.主播推廣的產品涉嫌不符合國家生產標準。
(四)發布侵權信息
1.發布的信息涉嫌不當使用他人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肖像權、姓名權等權利,包括但不限于:商鋪名、LOGO、形象照、公司簡介、自我介紹、封面圖等信息冒充他人身份、侵犯他人合法權利;
2.未經授權盜用他人視頻或復制他人內容進行直播;
3.發布造成或可能造成用戶誤認、混淆的信息。
(五)擾亂市場秩序
1.提供虛假憑證:為牟取利益,在入駐申請、活動報名、違規申訴等環節向平臺提供不真實的證明材料;
2.不當獲取平臺資源:通過數據造假等不正當方式獲取或使用流量等利益;
3.不當獲取信息:通過租借/共享賬號、協助第三方掃描系統等方式獲取平臺商業信息/他人信息;
4.規避平臺規則和流程:以任何方式刻意規避平臺的規則、協議、管控措施,或違背平臺正常經營或推廣等流程的。包括但不限于:逃避分傭;不正當獲取、兜售直播等權限,從而規避正常的入駐流程等。
第十一條【特別嚴重違規】
(一)出現上述市場管理、一般違規、嚴重違規情形的,且情節特別嚴重的。包括但不限于:
1.手段特別惡劣;
2.經平臺抽檢發現違規;
3.多次或大量違規的;
4.已經或即將嚴重損害其他會員/平臺權益的。
(二)發布危害國家安全、破壞政治與社會穩定的信息。
(三)展示色情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 具體描繪、展示性行為;
2. 涉嫌色情推廣,包括但不限于賣淫、嫖娼信息;
3. 展示性器官。
(四)違反法律法規,且給其他會員或平臺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不正當牟利:向平臺工作人員或其關聯人士明確表達不正當牟利意圖或已開始實施不正當牟利行為;主播賬號為平臺工作人員之關聯人士開設且該平臺工作人員未根據平臺相關規定進行如實申報。
第四節 市場管理與違規行為的處置
第十二條【處置措施類型】
處置措施分為管理措施和處理措施。
管理措施,是指消除不利影響的臨時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公示警告、取消單場直播浮現權、拉停直播、刪除違規信息;
處理措施,是指影響主播經營的限制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主播權限、繳存/扣除風險保證金、限制參加直播營銷活動、清退主播身份。
第十三條【市場管理處置】
針對主播的風險行為,平臺將視情形采取相應管理措施。
第十四條【違規行為處置】
針對主播的違規行為,平臺將視情形采取管理措施和處理措施。三類違規行為對應的處理措施如下:
違規行為 | 處置措施 | ||||||
類型 | 管理措施 | 處理措施 | |||||
|
| 第1次 | 第2次 | 第3次 | 第4次 | 第5次 | 第6次及以上 |
一般違規 | 每次視情形可采取: (一)公示警告;和/或 (二)取消單場直播浮現權;和/或 (三)拉停直播;和/或 (四)刪除違規信息 | / | / | / | (一)限制主播權限;和/或 (二)繳存/扣除風險保證金 | ||
嚴重違規 | / | / | (一)限制主播權限;和/或 (二)繳存/扣除風險保證金 | (一)清退主播身份 (二)扣除風險保證金 | |||
特別嚴重違規 | (一)清退主播身份;和/或 (二)限制主播權限;和/或 (三)視情形扣除全部風險保證金 |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生效時間】
本規則于2021年7月8日生效。
附錄一:定義
(一)管理措施
1.公示警告:通過平臺規則頁面對其被執行的處理進行公示,或通過平臺直播聚合頁面對不當行為進行彈窗提醒或消息通知,或通過口頭或書面的形式對不當行為進行告誡;
2.取消單場直播浮現權:指取消某場直播的優先展示權;
3.拉停直播:指拉停正在進行中的直播;
4.刪除違規信息:刪除違規的直播或主播信息,刪除后將不在主頁、搜索等結果中展示或引用;或刪除或收回主播因違規獲得的不當利益等。
(二)處理措施
1.繳存/扣除風險保證金:主播按照協議約定或本規則規定繳存或扣除一定金額的風險保證金;
2.限制參加直播營銷活動:指限制主播參加平臺發起的直播營銷活動;
3.限制主播權限:指一定時間內限制主播的部分直播權限,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主播發布直播、限制主播在直播過程中使用部分產品功能、取消主播浮現權;
4.清退主播身份:指永久不得再發布直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