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網上商鋪轉讓的前提
1. 本規則僅適用于網上輕紡城收費商鋪的轉讓,免費商鋪暫不得進行轉讓;
2. 已開通交易功能的收費商鋪,在已沒有尚未完結的交易(含未提現交易款項、評價期和售后維權期)和投訴的前提下方可進行轉讓;
3. 未開通交易功能的收費商鋪的轉讓,不受本條第二款規定的限制;
4. 因繼承關系而引起的商鋪轉讓不受本條第二款的限制,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后即可申請進行商鋪轉讓,被繼承人商鋪中尚未完結的交易或投訴,相關責任由繼承人承擔(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5. 網上商鋪的轉讓,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只能進行一次,因繼承關系或夫妻離婚引起的商鋪轉讓不受此限。
二、商鋪轉讓后的歷史數據保留
1. 公司基本資料 :
商鋪轉讓后,原商鋪的公司基本資料需全部刪除,由受讓人重新提交并經審核通過。
2. 產品信息、歷史交易和信用數據:
除以下三種情形的轉讓,商鋪的產品信息、歷史交易和信用數據可以予以保留繼續在商鋪顯示外,其他情形下的商鋪轉讓,轉讓后所有數據均將被刪除,不再繼續顯示:
1) 因繼承關系引起的商鋪轉讓;
2) 因夫妻離婚引起的商鋪轉讓;
3) 經法定程序,由相關國家行政/司法機關或其他法定機構確認,受讓人依法獲得轉讓人商鋪所有權的,如司法判決、仲裁、企業間的收購合并、企業分立解散、破產清算等,但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的協議轉讓除外。
三、商鋪轉讓需要提供的證明資料
1. 因繼承關系引起的商鋪轉讓,受讓人需提供:
1) 商鋪原所有人(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經過公證的遺囑或遺產分割協議等文件;
2) 受讓人的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
3) 《網上輕紡城商鋪轉讓申請書》。
2. 因夫妻離婚引起的商鋪轉讓,受讓人需提供:
1) 離婚證及財產分割公證書的復印件;
2) 受讓人的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無財產分割公證書的需提供雙方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
3) 《網上輕紡城商鋪轉讓申請書》。
3. 其他情形下,受讓人需提供:
1) 《網上輕紡城商鋪轉讓申請書》;
2) 商鋪轉讓所涉雙方中的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無公章的,需提供營業執照上所注投資人或經營著的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自然人需提供其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
3) 經法定程序,由相關國家行政/司法機關或其他法定機構確認,獲得轉讓人商鋪所有權的,受讓人需提供其獲得該商鋪所有權的合法性證明;
4) 受讓人為公司、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的,需提供其營業執照復印件。
4. 受讓人應當對其所提供的證明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合法性承擔責任,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受讓人負責,與網上輕紡城無關。
四、網上輕紡城商鋪轉讓申請書
1. 內容要求
詳見申請書模板
2. 簽字蓋章要求
1) 商鋪轉讓所涉雙方中有公司或合伙企業的,則該方必須在商鋪轉讓申請書上蓋公章;個人獨資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無公章的必須由營業執照上所注的投資人或經營者在商鋪轉讓申請書上親筆簽字;自然人必須由本人在商鋪轉讓申請書上簽字;
2) 除以下三種情形只需受讓人簽字和/或蓋章外,其他情形的轉讓均需轉讓人和受讓人同時簽字和/或蓋章:
a) 因繼承關系引起的轉讓;
b) 夫妻離婚引起的轉讓且受讓人能夠提供財產分割公證書的;
c) 企業破產、分立解散、合并、收購、依法被勒令關閉引起的轉讓且原企業已注銷的。
五、其他
1. 網上輕紡城有權對商鋪轉讓相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進行審核,審核不通過的,輕紡城有權駁回相應的商鋪轉讓申請;
2. 未開通交易功能的商鋪,轉讓后受讓人需重新提交開通商鋪所需的資料,并經網上輕紡城審核通過后方可使用其商鋪功能;
3. 已開通交易功能的商鋪,轉讓后受讓人需要重新按照開通商鋪及其交易功能的要求提供相關資質資料,網上輕紡城審核通過后,方可重新啟用該商鋪及交易功能;
4. 如商鋪以其原所有人的企業名稱或個人姓名作為商鋪名稱的,商鋪轉讓后,受讓人應當使用新的商鋪名稱(個人確實重名的除外)。
本規則最終解釋權歸浙江中國輕紡城網絡有限公司所有。浙江中國輕紡城網絡有限公司有權根據實際需要不時修訂本規則,修訂后的規則于公示日或公示內容指定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