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人員的電磁輻射防護
電磁波作為一種傳遞能量和信息的重要物質,對人類社會而言已經不可或缺。電磁波在造福人類的同時,確實會給接近它的職業人員造成危害,從事廣播電視發射、通信雷達及導航、工業科研醫療高頻設備、電氣化鐵路、高壓輸變電等行業的職業人員,在超過一定的電磁場強度后,肯定會造成對身體的損傷。因此,但是因工作需要,職業人員不得不在有較高電磁場強度的環境工作。
對于職業人員的防護辦法是:測得工作場所的實際電磁場強度,然后給他們配備電磁屏蔽防護服,讓衣服內的電磁場強度達到適用于職業人員的暴露限值。目前市場上出現的電磁屏蔽防護服,最早都是為職業人員服務的。并且,為不同崗位職業人員配備的電磁輻射防護服的屏蔽效能的大小確定,就是根據當地場強,按照穿上這件防護服后衣服內的電磁場強度應該低于國家標準規定的職業人員的暴露限值。這就是電磁輻射防護服的選用依據。
對于女性而言,我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這是與國際慣例相一致的。如果一位女性原來工作在較高電磁場強度的環境中,在懷孕期間及哺乳期,有權要求調到電磁場強度不超標的環境中工作。
公眾的電磁輻射防護
公眾沒有必要生活在較強的電磁場環境中,因此,暴露限值對于職業人員和公眾而言是不一樣的,對于職業人員來說,允許有較高的電磁場強度,即暴露限值的取值較高;而對于公眾,其暴露限值的取值會更低。比如,我國最新最全的國家軍用標準GJB 5313-2004《電磁輻射暴露限值和測量方法》中,對于相同的頻率范圍(例如30~3000MHz),作業區的連續波電場強度的暴露限值為15V/m;而生活區的暴露限值為10.6V/m。即對于公眾已經提高了防護等級。
也就是說,對于公眾的電磁污染防護采用了兩個措施:一是由環境部門對建設項目進行審批,規定對于新建的有電磁輻射污染的基站等輻射源,必須與民居間隔足夠距離,使生活內的公眾的電磁場強度低于公眾的暴露限值;二是,對于已經建在工廠附近的住房,由環保部門檢測和監督,讓企業降低電磁輻射源的輻射強度、或建設屏蔽機構減少電磁波外泄,以保證公眾所在的生活區電磁場強度低于公眾的暴露限值。
輻射防護三原則
1. 輻射實踐正當化。是指在施行伴有輻射照射的任何實踐之前要經過充分論證,權衡利弊。只有當該項所帶來的社會總利益大于為其所付出的代價時,才認為該項實踐是正確的。
2. 輻射防護最優化。在考慮了經濟和社會等因素后,應當將一切輻射照射保持在可合理達到的最低水平。
3. 個人劑量控制。對于給定的某項輻射實踐,不論代價與利益分析結果如何,必須用此限值對個人所受照射加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