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標準與俄羅斯標準
以美國為代表的北美和西歐國家與以蘇聯為代表的東歐國家所規定的微波安全標準之間有著原則分歧,早期竟相差1000倍之多。后來美國從嚴修訂了安全標準,使雙方的差距縮小到100倍。
目前,從比吸收率指標的暴露限值看,還有成倍的差異。因為美國的暴露限值是一不產生對人體的熱傷害為閾值的,而前蘇聯(包括現在的俄羅斯)的微波暴露限值則以巴甫洛夫的條件反射學說為基礎,考慮到非熱效應并取了較大的安全系數。
國內的環境標準與衛生標準
與公眾暴露限值有關的標準包括國家環保部門制定的GB 8702-1988 電磁輻射防護規定,國家衛生部門制定的衛生標準GB 9175-1988 環境電磁波衛生標準。
以30~3000MHz范圍內的連續波暴露限值為例,環保標準的電場強度暴露限值為12v/m;而相同條件下衛生標準的暴露限值為5V/m。
相比之下,廣電、電力、工業等部門制定的相同條件下的暴露限值,要比環保標準、特別是衛生標準的取值高很多,即比較放松。也正因為這方面的不一致,2001年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的GB××××-2001 電磁輻射暴露限值和測量方法(征求意見稿)至今還沒有得到共識。
信息產業部、廣電總局和國家電力公司表示,應采用2.0瓦/千克的標準,國家環保總局和衛生部提出的標準則為1.0瓦/千克。
新標準與老標準
相對與國家標準,我國的國家軍用標準GJB 5313-2004 電磁輻射暴露限值和測量方法是在下軍用標準的基礎上修改完善而成的:GJB7-1984微波輻射安全限值、GJB475-1988微波輻射生活區安全限值、GJB476生活區微波輻射測量方法、GJB1001-1990作業區超短波輻射測量方法、GJB1002-1990超短波作業區安全限值、GJB2420-1995超短波輻射生活區安全限值及測量方法、GJB3861-1999短波輻射暴露限值及測量方法。
我國自1988年以來,先后由衛生部、國家環保局和電子部起草制定過6個相關標準,包括衛生部制定的GB9175-1988環境電磁波衛生標準、GB10436-1989作業場所微波輻射衛生標準、GB10437-1989作業場所超高頻輻射衛生標準、GB16203-1996作業場所工頻電場衛生標準;國家環保局制定的GB8602-1988電場輻射防護規定;電子部制定的GB12638-1990微波和超短波通信設備輻射安全要求。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1997年組織有關部門成立了電磁輻射暴露限值國家標準制定聯合工作組進行,將上述6個標準統一到一個國家標準的工作,已經形成(征求意見稿),是國家標準中的最新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