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判決依循其商標爭議可追溯到2009年比利時Shoe Branding Europe公司使用的兩條斜線設計。由于勝訴,促成adidas依據去(2015)年歐盟普通法院歐盟支持有利的一方而提起訴訟。
比利時的Shoe Branding隨后上訴到歐洲法院,而歐洲法院于上(二)月則維持塬判調查結果。
歐洲法院表示,普通法院已作出正確制度,當歐洲商標機構批準Shoe Branding Europe的請求時,它在兩種設計及相似度上沒有提供適當的報告而造成過失。
這已經不是adidas第一次針對商標向其他公司提起訴訟。2016年3月初adidas獲得一個預防性禁制令禁止SKECHERS公司銷售二種款式的鞋子,及在第叁項產品內禁止使用'Supernova'這個字,這是繼去(2015)年9月由德國公司所提起的商標訴訟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