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主管部門(繭絲辦):
根據國務院令第412號公布的予以保留的行政許可事項的規定,需對2006年底前到期的全國絹紡企業生產準產證(以下簡稱準產證)進行復審。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準產證復審堅持總量控制、結構調整、淘汰落后、提升企業技術裝備水平的原則。根據近幾年市場需求狀況及《繭絲綢行業“十一五”規劃》要求,2007年至2009年初步核定全國絹紡生產能力總量為50萬錠,比上次核定時增長約10%,原則上本次下達各地的復審核定總量(詳見附件1)不得突破。有關絹紡企業獲得準產證的條件以及對無證企業的處理,按照現有辦法執行。目前,我部正在制定《繅絲絹紡企業生產經營資格核準辦法》,待該辦法公布實施后,將按照新的規定執行。
二、準產證的初審工作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繭絲辦)負責,申請準產證的絹紡企業要如實填寫《全國絹紡企業生產準產證復審申請表》(見附件2),報地(市)級繭絲綢主管部門;地(市)級繭絲綢主管部門將初審情況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繭絲辦)。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繭絲辦)根據附件1核定的總量以及獲得準產證的條件,對本地申報的絹紡企業逐一進行核實,并征求同級絲綢協會意見(沒有成立協會的可征求絲綢公司意見)。對符合要求和條件的企業編制準產證編號,于2006年12月1日前將企業名單、核定規模、準產證編號匯總表與企業所填表格一式兩份報商務部。
三、準產證由商務部統一制作,對復審合格的申報企業頒發新的準產證。具體復審工作由國家繭絲綢協調辦公室負責,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繭絲辦)要指定專人負責準產證復審工作。
商務部(國家繭絲綢協調辦公室)聯系人:李曉暉
電話:(010)85226352
傳真:(010)85226379
地址:商務部行政事務服務中心(北京市東長安街2號)
郵編:100731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