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局長謝旭人日前簽發了第13號總局令,公布《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辦法》共十章53條,包括總則、審批、證據、貨幣資產損失的認定、非貨幣性資產損失的認定、資產永久或實質性損害的認定、資產評估損失的認定、其他特殊財產損失的認定、責任和附則。
《辦法》將企業的財產界定為企業用于經營活動與取得應納稅所得有關的全部資產。為將來逐步向事后監督檢查過渡,盡可能縮小了需要審批的財產損失的范圍。
《辦法》規定,審批程序除聽證和公示外,具體申請、受理和審批要求比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稅務行政許可若干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執行;原則上由主管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一般是指縣區級稅務機關)審批,盡量減少審批環節;審批主要是對納稅人申報的資料與法定條件進行書面符合性審查。
提示:《辦法》重點明確了財產損失認定的證據、審批標準和需要申報的相應證據資料,對各項貨幣性、非貨幣性資產損失和資產永久實質性損害具體認定標準重新梳理明確,對資產評估損失和其他特殊財產損失的認定進行了規定,第一次規定了社會中介機構的經濟鑒證證明和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作為認定企業財產損失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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