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財政部、司法部印發的《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管理辦法》,經省政府同意,近日,河北省司法廳、河北省財政廳印發了《河北省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
《實施辦法》共分六章二十七條,包括:總則、配發范圍、配發種類、氣候區域和配發標準、配發管理和監督、附則。《實施辦法》結合河北省實際,主要從六個方面進行了細化:一是明確各級制式服裝和標志的采購,由省級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組織實施。國家部委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二是明確了河北省各市縣所屬氣候區域以及不同氣候區域的各類服裝、標志配發標準。三是明確由省級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結合工作實際,確定本系統采取的著裝人員自主選配制式服裝個人年度定額確定方式。四是明確由各級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對本單位行政執法人員交回的廢舊標志進行回收處置。五是要求省級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根據國家要求和工作需要,制定本系統制式服裝和標志具體管理規定和首次配發工作方案,規范制作采購、配發領用、檔案管理等行為。市縣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可按照省級有關規定制定本部門實施細則。六是明確跨領域跨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隊伍相關制式標志的設計以及制式服裝和標志的采購,由河北省司法廳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