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大量涉及印花布花型設計的知識產權保護產生的糾紛對我國司法審判提出了新的挑戰和考驗
將知識產權的司法維權細化到家用紡織品花型設計保護這一領域,既能有效地解決行政管理不能解決的難題,又能改變司法在這一領域缺失的現狀,以此拓展知識產權審判工作的發展空間
印花布布料是服裝業和床上用品的基本輔料。
印花布屬于工業產品,但其花型設計無疑是設計者創造的智力成果。這一智力成果如何確保得到法律保護,關聯著印花布市場的繁榮。
紡織品出口是我國最大的對外貿易項目,印花布市場的繁榮與發展對紡織出口具有直接影響。
作為中國最早的沿海開放城市之一,江蘇南通的社會經濟發展一直保持著迅猛勢頭,被譽為“江海明珠”。
近年來,南通家用紡織民營經濟異軍突起,家用紡織在全市經濟結構中搶占了較大比例。由此,大量涉及印花布花型設計的知識產權保護產生的糾紛,來勢洶涌地對司法審判提出了新的挑戰和考驗。
深入調查奠定侵權案件審理規范
9月14日上午,記者從南通市驅車數十公里趕往中國南通家紡城采訪,它位于江蘇省通州市川港鎮志浩村。
中國南通家紡城的前身為通州市志浩家紡綜合市場。
1987年初,當地21戶農民集資1萬余元籌辦起這個村級集體企業。歷經20年的坎坷發展,如今的中國南通家紡城兼通州市志浩家紡綜合市場與毗鄰相接的海門市三星疊石橋國際家紡城,共投入資金25億元,入住商戶近2000戶,面市花型超過1萬種。這是一個囊括原料、紡織、設計、印染、加工、批發零售,以及在海外建立銷售基地于一體的超大型市場,年交易額逾兩百億元,成為與美國紐約第五大道家紡成品交易市場和德國法蘭克福家紡花型設計交易市場并稱的“世界三大家用紡織品交易市場”。
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始建于2001年10月,為最大限度地利用司法手段平等保護家紡市場知識產權,知識產權庭的法官們主動深入市場,了解花型設計盜版侵權行為的表現形式及特點,計算花型設計成本、市場成活率、市場周期、工業化應用的起點量,探求印花面料和家紡成品的市場銷售規律、交易方式等等,耗費4個月時間寫出了《關于印花布花型設計版權保護的調查與思考》調研報告。
這個調研報告就家用紡織品花型設計適用著作權法保護的合理性、侵權判定方法和步驟、損失賠償的考量因素,以及花型設計的最佳保護措施等問題進行分析、研究,提出相應的處理意見,為審判實踐奠定了堅實的理論基礎。
南通中院隨后出臺了《床上用品花型設計著作權糾紛案件審理規范30條》,就侵權認定、證據采信、責任承擔、賠償考量等因素作出了具體規定。
將法庭搬進市場審理侵權案件
9月14日下午1時30分,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中國南通家紡城里設立臨時法庭,公開審理一起侵權訴訟案件,原被告雙方均為市場經營業主。
記者坐在臨時設立的法庭里,看到審判席上方扯起的布幅上寫有“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碩大字樣,幾十名旁聽人員端坐聆聽。歷經兩個小時審理后,法庭以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而宣告此次庭審結束。
記者獲悉,早在2005年8月,南通中院在通州志浩市場舉辦了第一起案件的公開庭審,考慮到讓市場經營業主直觀感受訴訟程序、庭審規則和訴訟要求,法院民三庭精心選擇了一起典型案例,把法庭設在市場里,由分管院長親自擔任審判長主持庭審,讓花型設計權利人、花型盜版行為人、侵權印花布印染企業、侵權印花布銷售業主和購買侵權印花布用于成品加工的企業共同為案件當事人共同出庭,開庭后有150余位在市場里經營的業主旁聽了庭審全過程,當地電視臺、電臺和報社對此進行了大力報道。現場庭審在廣大市場業主心里形成了巨大的沖擊效應,版權法律意識得到了普遍提升。
值得注意的是,南通中院在加大知識產權司法審判力度的同時,主動與當地黨委政府聯系,既提出了妨礙品牌建設的幾大主要問題,又向廣大經營業主提出了維權改進意見,宣傳司法在品牌版權保護中的功能、作用和法律的具體規定,提高了地方政府和廣大經營業主對知識產權法律認知水平,提高了經營者的品牌創優意識。
據統計,市場上近年發生的侵權糾紛案件調解率達到了83.3%,對于法院判決的案件,當事人在市場管理人員的督促下都能自覺履行,沒有一件申請強制執行。
印花布花型設計侵權認定四大難
在南通家用紡織品設計、生產和銷售市場發展壯大的歷程,出現過擅自復制、剽竊他人花型設計,特別是改版復制等侵權行為,這一直是不當競爭的主要方式。
作為《關于印花布花型設計版權保護的調查與思考》調研報告的主筆人、南通中院民三庭法官王平告訴記者,印花布花型設計侵權糾紛的認定有四大難:
其一,認定難。早期盜版在侵權形式上以原版復制為主,當一款花型上市后,侵權者明目張膽緊跟印染銷售。隨著版權管理部門打擊盜版力度不斷加強,原版復制目前不再是主要手段,取而代之的是改版發行,即對正版花型進行局部改動,采用相似而是不完全相同的底紋,以達到視覺效果等同的目的使認同者購買,這致使有關部門在對其是否存在剽竊行為的認定變得更為復雜和困難。
其二,舉證難。盜版印花布的生產和銷售較為隱蔽,侵權者往往在市場上僅展示侵權的復制品樣品,再進行場外交易,有關部門往往在現場查無實物,無法查清侵權復制品的數量,而權利人對侵權行為的時間、盜版發行的數量等難以舉證,由此對侵權造成的損失難以確定。
其三,虛假登記。印花布花型設計傷口虛假登記現象時有發生。傷口登記時,由于不做實質性審查,登記作品是否為登記者本人享有權利,是否侵犯他人權利,有關部門難以把握,往往出現版權登記人指控他人侵權,反而被他人指控剽竊的現象,致使糾紛難以解決。
其四,銷售期與查處期錯位。一款印花布花型的銷售旺季一般為三至六個月,而對侵權行為的認定和處理一般都超過這個期限,在此期間又不能有效地制止被訴行為,往往是處理結果出來時,權利人的該款花布也被市場所淘汰,印花布銷售的短期特點與侵權認定及處理較長矛盾,勢必對執法效果產生一定的負面影響。
王平法官告訴記者,南通中院知識產權庭在對印花布花型設計侵權行為的判斷方面,跳出注重主題花型的常規思維,擴展至面料底色的烘托效應、不同部件花型的配合、邊框設計等內容,整體考察花型設計的獨創性及侵權判定。這種切合花型設計侵權案件特點的審理方法,對花型設計權利的保護,具有更強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五大銜接機制確立版權保護優勢
記者獲悉,印花布花型設計版權保護的執法軟肋在于: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訂后,行政執法部門有權對原樣復制、發行等侵權行為實施行政管理,但對改版剽竊行為則無權處理,而這一行為恰恰成為當今侵權行為最主要的方式;
版權行政管理只是對已經發生的侵權行為有權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屬事后管理,而對于即將實施的侵權行為不能采取相應的制止措施;
業主缺乏司法維權的觀念和意識;
法律對紡織品設計的知識產權保護沒有統一明確的規定;
侵權證據的獲得是花型設計權利得到保護的前提,行政機關對版權侵權行為的調查取證雖有行動迅速及時的優點,但經常遇到被控侵權人不配合,甚至暴力抗拒,導致行政查證工作難以深入進行。然而,當行政查證遇阻,侵權證據難以取得。
司法實踐使南通中院清晰地意識到,將知識產權的司法維權細化到家用紡織品花型設計保護這一領域,既能有效地解決行政管理不能解決的難題,又能改變司法在這一領域缺失的現狀,以此拓展知識產權審判工作的發展空間。
比如:行政部門指導權利人尋求司法保護,并負責監督、鎖定侵權載體目標,由當事人迅即提出訴前證據保全申請或在起訴的同時申請證據保全,人民法院依據法律賦予的強制力可以有效解決證據難題。
司法機關與地方版權行政管理部門通過信息資源、保護模式、證據材料、調解機制、行政調查取證與證據保全等五項工作制度的銜接,形成一種優勢互補,良性互動的模式,這種對知識產權雙軌保護的有力支撐,是南通模式中的核心經驗。
來自南通中院的統計數字表明:2002年以前,該院家紡類知識產權案件的受理是空白,此后每年受案數量從7、9、47、74件逐年遞增,今年1月至8月達到162件,訴訟金額950萬元。另悉,2003年以來,該院已應50余件家紡經營業主的申請,裁定作出證據保全,先后出動干警二百余人次,全部將證據保全到位。
南通市版權局張毅主任向記者介紹說:從2001年開始,行政部門轉變執法思路,密切與司法機關配合,互銜職能,鼓勵商戶通過司法解決紛爭。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的法官深入市場調研,準確把握侵權行為的表現形態和趨勢,通過對不正當競爭案件的審判,制裁侵權違法行為,規范市場競爭行為,在引導并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秩序和誠信守法的社會信用體系方面取得了巨大成效。(法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