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存在非經營性資金占用、違規對外提供擔保以及關聯交易未及時履行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三項違規行為,5月24日,深圳證券交易所對浙江尤夫高新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尤夫股份”)及相關當事人出具紀律處分決定(以下簡稱《決定》)。
《決定》顯示 尤夫股份及相關當事人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1、非經營性資金占用
2017年9月至2018年6月,尤夫股份作為債務人先后簽訂借款合同、最高授信合同、商業保理合同共5份,指定的收款賬戶均為尤夫股份原實際控制人顏靜剛等關聯方控制的賬戶,且借款資金均實際轉入指定賬戶,構成實際控制人非經營性資金占用,日最高占用額2.07億元。
2、違規對外提供擔保
2016年11月至12月,尤夫股份子公司對外簽訂擔保合同6份,最高擔保余額7.30億元,占尤夫股份2015年末經審計凈資產的33.88%;2017年,尤夫股份子公司對外簽訂擔保合同9份,最高擔保余額11.20億元,占尤夫股份2016年末經審計凈資產的46.24%。尤夫股份未就上述擔保事項及時履行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
3、關聯交易未及時履行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
2018年1月2日,尤夫股份全資子公司湖州尤夫高性能纖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尤夫高性能)向上海祈尊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祈尊)銀行賬戶轉入3億元資金,該筆資金隨即被再次劃轉至顏靜剛等關聯方控制的賬戶。2018年1月3日,尤夫高性能與上海祈尊簽訂購銷合同,約定合同金額3億元,該合同未實際履行,上述事項構成關聯交易,但公司未按規定及時履行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交易金額占2017年末經審計凈資產的16.68%。
根據違規事實和情節,結合當事人的申辯情況,深圳證券交易所依據相關規定,作出如下處分決定:
一、對浙江尤夫高新纖維股份有限公司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
二、對浙江尤夫高新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原實際控制人顏靜剛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
三、對浙江尤夫高新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時任董事長兼總經理翁中華、時任財務總監呂彬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
四、對浙江尤夫高新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時任董事會秘書賴建清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尤夫股份表示,《決定》涉及相關事項已通過2018年簽署《債權債務重組協議》以及2022年度的《重整計劃》予以解決,上述處罰事項不會對公司生產經營、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造成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