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承兌匯票是由債權人開出的要求債務人付款的命令書。當這種匯票得到銀行的付款承諾后,即成為銀行承兌匯票。當今社會上,銀行承兌匯票常常作為一種短期的融資工具流通,期限一般在30天到180天,90天的最為普遍。
由于它的流通性,有不少不法分子將其看成了一種“商機”,利用虛假的承兌匯票實施詐騙。今年3月初,犯罪嫌疑人戴某、祝某、沈某相繼落網,他們使用假承兌匯票詐騙共計100余萬元,波及了多地多家紡織企業。
資深老“黃牛”也栽了
去年7月,一位焦急的報案人來到區公安分局經偵大隊受案窗口。這位報案人童某是一名資深“黃牛”,以倒賣銀行承兌匯票,從中賺取利差來獲利,之前一直進行得很順利,卻不想這次栽了大跟斗。
據童某回憶,2016年12月初,因為企業有承兌匯票的需要,他在柯橋經朋友介紹認識了從事匯票倒賣的祝某。在祝某的介紹下,他從戴某手中先后以100萬元左右的價格購買了4張共計110萬元票面的銀行承兌匯票,其中分為20、30、50萬元三種票面。這些匯票到期時間均在2017年5、6月,不能立即提現,于是童某拿到匯票后,立即給這些匯票找下家,加價賣給了有需要的企業。
隨后,這些脫手的匯票就開始在全國的企業間不停流轉。但當山東某紡織企業財務人員拿著到期的匯票去銀行兌換時,卻被銀行告知這是一張假票,并被沒收。
“怎么可能是假的?”該企業立即電話聯系提供匯票的企業,卻發現上述背書的企業也均不知情,很快,該企業聯系到了童某。
得知匯票被沒收,童某大吃一驚,第一時間聯系了提供匯票的戴某和中間人祝某,戴某起初不承認,隨后表示盡快籌資金還上。可壞消息接二連三到來,另3張匯票的購買者也找到了童某,告知其提供的匯票是假票。
童某只能再三催促戴某還錢,可對方毫無反應。不得已之下,為了信用,童某只能自掏腰包把錢還上,并拿回了3張假匯票。
童某拿著匯票找到戴某,戴某在還上了一小部分錢后失蹤了。童某只好趕到經偵大隊報案。
記者在查獲的虛假承兌匯票中看到,其中一張匯票在半年的時間里已經8家企業流轉,其中不乏新疆、山東等外省企業。
利用假匯票“空手套白狼”
在接到報案后,經偵大隊當即立案偵查。
憑著童某給戴某的銀行卡打款記錄,警方查明了戴某的身份信息,戴某系80后,紹興人。由于事情敗露,已經不知所蹤。
于是,民警于去年年末、今年年初,多次來到戴某家中,希望家屬出面對戴某進行勸返。今年3月6日,戴某在家人的陪同下來到經偵大隊投案自首,并交代了其犯罪經過。3月9日、12日,祝某、沈某也相繼落網。
經審訊,虛假承兌匯票詐騙案慢慢浮出了水面。
2016年,沈某通過非法途徑搞到了10張假的承兌匯票,并邀請朋友戴某一起“大干一票”。考慮到缺乏經驗,沈某與戴某找來了經驗老到的“黃牛”祝某,相約由沈某負責搞票,祝某做中間人,戴某負責對接實施詐騙,并約定和祝某事后五五分成。
經祝某介紹,“黃牛”童某成了他們的“大客戶”,10張假匯票很快賣出了4張,獲利100多萬元。
但很快童某便發現匯票是虛假的,便不停催促戴某還錢,可這些錢早已被他們揮霍一空。
隨后,為了暫時穩住童某,沈某等三人一度將童某退回的一張30萬元的假匯票又轉手賣給了“黃牛”陳某,將賺取的錢還給童某。
時間越久,“窟窿”越發補不上,戴某只能選擇跑路。
之后,在家屬的勸導下,戴某選擇了自首,并在家人的幫助下,主動還上了32萬余元。
據沈某交代,他的假匯票系從蕭山的單某手中購得。經警方調查,單某因詐騙罪已入獄服刑。目前,戴某、沈某、祝某已被刑事拘留,此案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紡織企業購買銀行承兌匯票需謹慎
記者了解到,銀行承兌匯票對于賣方來說,是對現有或新的客戶提供遠期付款的方式,可以增加銷售額,提高市場競爭力。對于買方來說,則是利用遠期付款,以有限的資本購進更多貨物,最大限度地減少對營運資金的占用與需求,有利于擴大生產規模。簡單理解下,使用銀行承兌匯票是一種可以達成雙贏的方式,因此它被廣泛用于貿易結算和資金融通。
近年來,此類通過倒賣銀行承兌而引發的案件不在少數。究其原因是由于“差價利潤”使得許多倒票主體存在僥幸心理。
由于存在“差價利潤”,滋生出一部分人專門吸收公眾存款用于單純的倒票獲利,許多銀行營業廳附近盤踞著一些專門從事倒買倒賣承兌匯票的中介。這些民間票據中介游走于金融機構和企業之間,通過獲取銀行承兌匯票貼現的利差獲利,一直生存于灰色地帶,游離于法律之外。
法院提醒:提由于民間在進行承兌匯票倒買倒賣和貼現業務的過程中,無需到公安機關等部門登記備案,只有在交易過程中出現問題并造成損失以后,受害人才到公安機關報案,而此時損失已經造成。
這些虛假承兌匯票上的出票公司往往是真實存在的,有時候會很難辨別。因此,購買銀行承兌匯票要增強風險意識,首先要驗明其真偽,核實買賣雙方身份信息,一旦發現票據存在問題要及時報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