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北京二中院發布消息稱,認為存在欺詐行為,線先生將某百貨公司告上法庭。近日,二中院終審駁回百貨公司上訴,維持一審法院作出“線先生返還百貨公司三件MINKPINK牌女連衣裙,百貨公司退還線先生3864元貨款;百貨公司給付線先生1.1592萬元賠償款、500元檢測費”的判決。
2016年1月,線先生花3864元在百貨公司處購買3件MINKPINK品牌女裝連衣裙。連衣裙面料標識顯示成分含量為,80%錦綸、15%金屬纖維、5%氨綸。當月28日,北京市紡織產品及染料助劑質量監督檢驗站對其中一件連衣裙出具檢測報告,顯示該款連衣裙面料實測含量為錦綸71%、聚酯纖維16%、聚酯薄膜纖維8%、氨綸5%,判定為不符合GB/T29862-2013 8.e款。線先生起訴至一審法院,請求判令百貨公司退貨;賠償3倍貨款1.1592萬元;承擔500元質檢費;承擔案件訴訟費用。
一審過程中,百貨公司向法院提出對其中一件連衣裙進行重新鑒定,線先生與百貨公司就檢材、鑒定機構選擇、鑒定結論效力及其他涉案同款連衣裙形成了合意,并確認由中國紡織工業聯合會檢測中心進行鑒定。中國紡織工業聯合會檢測中心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檢測報告認定,檢材面料成分為錦綸71%、聚酯纖維(含聚酯薄膜纖維)24%、氨綸5%,判定為不合格。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后,百貨公司不服,以“線先生不屬于消費者,而是職業打假人。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可以查詢到多起由線先生起訴或代理他人進行訴訟的、被告均為大型商場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且線先生也被媒體稱為‘三星級職業打假人’線先生購買3件相同商品,卻在同一時間多次購買商品、分多次刷卡付款,并都拿去申請檢測鑒定,該系列行為是明顯的職業打假行為;雙方間的買賣合同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而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公司應視情況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百貨公司不存在欺詐,且線先生并未產生任何損失,一審法院對公司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法律依據不充分”為由,上訴到二中院。
針對百貨公司的上訴理由,線先生稱,涉案連衣裙經過鑒定系不合格產品,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予以維持。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線先生雖分次購買、結算涉案商品,但該行為屬于購買商品及結算的具體方式,并不能據此認定線先生并非出于生活消費需要購買涉案商品。對于百貨公司主張線先生涉及多起訴訟,屬于職業打假人,不應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的意見,缺乏足夠的法律依據,對該項主張不予支持。根據中國紡織工業聯合會檢測中心出具的檢測報告可知,案涉商品所附吊牌標識的面料含量與實際含量不符,百貨公司二審期間亦認可案涉商品的吊牌系其制作,故在百貨公司未提出相反證據證明其不存在“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民事行為”時,一審法院判決認定其銷售案涉商品存在欺詐行為并無不當。據此,作出上述判決。相關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8條的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民事行為,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