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本報曾作報道,有消費者稱在某商場購買了16只標注為織物的阿瑪尼手提包,經過鑒定實際面料材質為人造革。消費者張先生將該商場告上法院,要求賠償。
今天上午記者獲悉,朝陽法院一審作出判決,張先生退還商場涉案的手提包,而后商場退還購包款27800元。
2012年9月,張先生分幾次從某商場的喬治·阿瑪尼(ARMANI JEANS)專柜購買了三款共16只手提包,共用27800元。他發現這些包的面料材質是人造革,而非織物,中文合格證的標注內容與實際情況嚴重不符。
隨后,他委托國家皮革制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檢驗及向朝陽區工商局舉報,證實手提包面料材質確為人造革。其間,張先生曾多次與喬治·阿瑪尼協商賠償事宜,但均遭到拒絕。
張先生認為,喬治·阿瑪尼以欺詐手段,用人造革假冒織物制作手提包銷售,給他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因此訴至法院要求三倍賠償,賠償數額為83400元。
庭審爭辯人造革以織物為基底“標低賣高”了?
庭審中,被告商場不同意原告的訴求,解釋稱,人造革是以織物為基底,涂覆合成樹脂及各種塑料添加制成的外觀、手感似皮革的塑料制品。中文合格證上的面料標識為“織物”雖有瑕疵,但真實的面料材質與織物相比較,不僅增加了涉案產品的成本和使用價值,而且增加了涉案產品的耐磨程度。
因此,涉案產品的面料標識雖為“織物”,但與真實的面料材質相比較實屬“標低賣高”,原告張先生不可能因此受到任何損失。故既不存在侵權行為,也不存在損害后果。商場認為產品的標注不能對原告的購買形成誤導,自己沒有欺詐的故意。
另外,在包里面還有一個水洗標,標注包的材質為聚氯乙烯,聚氯乙烯其實就是人造革。因此,被告方稱其有理由相信,原告在購買包時應該看清楚了包的材質。
原告是職業打假人不是消費者?
被告方認為,原告是名職業打假人,其不是作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
對此原告的代理人予以否認,“原告絕對不是職業打假人。即便知假買假,這也不違反法律規定啊。”張先生的代理人表示,他買這么多包除了自己用之外,還準備送人。
“當我發現問題并通過國家專業檢測部門及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為人造革后,被告仍拒不承認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進行虛假標識誤導消費者。”張先生表示,去年3月,朝陽工商就已經對被告商場進行了行政處罰。
判決結果不認定欺詐退貨退款
最終,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在于:涉案商品中文合格證上標注的面料材質與實際材質不符,商場是否構成欺詐,是否應就此承擔賠償三倍貨款之懲罰性責任。
法院認為,涉案16只喬治·阿瑪尼手提包及手提/斜背包里襯內附水洗標中,均以英文標注了真實的面料材質。
張先生送交皮革檢驗中心檢驗的款號為OW232的手提包及款號為SW292的手提包里襯內附中文標識亦標注了真實的面料材質。
商場并未隱瞞涉案商品的真實面料材質,故依據現有證據不能認定商場在客觀上實施了欺詐行為。
根據皮革檢驗中心答復意見,無法比較人造革與織物兩種面料孰優孰劣,張先生并未能提供其他證據表明使用人造革作為面料與使用織物作為面料的提包在產品成本、使用價值及商品價格方面的優劣差異。
因此,法院無法認定商場具有意圖使消費者基于面料的優劣差異而陷于錯誤認識并作出購買決定的故意。
據此,雖然涉案商品中文合格證上標注的面料材質與實際不符,但對于涉案商品來說,商場銷售行為不符合民事法律意義上的“欺詐”之構成要件,故法院無法認定被告在銷售涉案商品過程中存在欺詐行為。
故法院判決,張先生將涉案所購商品退還商場,對方則退還購包款27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