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紡織網12月3日訊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36條規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標志、制式服裝和警械,由國務院公安部門統一監制,會同其他有關國家機關管理,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非法制造、販賣”。“人民警察的警用標志、制式服裝、警械、證件為人民警察專用,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持有和使用”。
然而在日常生活中,違法使用人民警察的警用標志、制式服裝和警械,尤其是警服的行為隨處可見。主要是有些單位的保安人員著裝與警服極為相似,而且警徽、警號仿真度很高。部分行業從業人員存在違法使用警服現象,尤其是市容等行政的制式、徽號、號碼顏色與警服相似,而違法使用警服者從事的活動都是非警務的,有的甚至還從事違法活動。
違法使用人民警察的警用標志、制式服裝,嚴重損害了人民警察在群眾心目中的形象,影響了執法規范化和警民關系。為此,必須采取措施,綜合整治。首先,應加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的宣傳力度,使群眾真正認識到非警務人員使用人民警察的警用標志、制式服裝屬違法行為。其次,建立政府牽頭、多部門聯合行動的執法機制,及時、徹底打擊違法使用人民警察警用標志、制式服裝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