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原料是什么意思?
提問者:空姐夢 | 瀏覽次數: | 提問時間:

提問者:空姐夢 | 瀏覽次數: | 提問時間:
猴面柯
2020-08-21 09:21:16
我國慣例中所說的廢料,意即廢物中的原料,因而,無論在國家標準中還是法規中,都將之定義為“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關鍵詞還是框架在“廢物”上,這就使概念變得簡單化和不科學化。
然而,在國際環境法中,對“廢物”的定義還是較完整的。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于1987年給“廢物”下的定義是:不合乎標準或變質的產品,意外傾倒、遺失、或污染的物質,已不再適合利用的物質,各種生產殘渣,不再使用的產品等等。一份清單中羅列出具有回收或再利用可能性的物質,另一份清單列出危險廢物的類別,包括易爆性、易燃性、刺激性、有害性、有毒性、腐蝕性、傳染性、致癌性、生態型等性質的物質。
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的《控制危險廢物越境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第2條規定:“廢物”是指處置或打算予以處置或按照國家法律規定必須加以處置的物質或物品。這里的“處置”包括將廢物置放于地下、存放于地表、排入海洋或排入海洋之外的水體等最終的處置方式,也包括對廢物的再循環和回收利用。
從這些定義中可以判斷:廢物是指廢棄之物,而絕對不是統指舊物;舊物是指用過之物,而絕不是廢棄之物。我國官方的規制性文件將兩者混合為一,統稱為“固體廢物”,而進口的固體廢物就加了一個定語,稱之為“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細細體味,就能悟出,這與國際上給的定義是矛盾的。
1個回答
1個回答
1個回答
2個回答
1個回答
2018-07-26
2023-03-17
2023-01-11
2013-07-02
2015-01-21